湖南省林业局关于深化林木采伐管理改革的通知
- 索引号:430S00/2025-048690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2025-03-11 09:33
- 名称:湖南省林业局关于深化林木采伐管理改革的通知
各市州林业局,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要求,保障林木所有权权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林木采伐技术规程》(GB/T45088-2024)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标准,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深化林木采伐管理改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采伐限额管理范围。采伐(含采挖移植)林地上胸径5厘米以上的林木,应当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采伐许可证,并纳入采伐限额管理;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要申请办理采伐许可证,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竹林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采伐自然保护区的竹林,应当申请办理采伐许可证;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办理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非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护路林、护岸护堤林和城镇林木等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管理,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
二、优化采伐限额要素配置。实行林木采伐限额5年总控政策,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按编限单位5年总限额一次性录入湖南省林木采伐管理系统进行管理。其中分配到县的集体和个人的采伐限额,由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每年按照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结合林农采伐需求、森林经营等实际情况,分配到所辖乡镇(街道)、场、经营大户等经营主体;对确需在某年度进行集中大额采伐的,可统筹使用5年总限额;上一年度未使用完的采伐限额自动结转至编限期剩余年度。对于编制了森林经营方案的经营主体,县市区应按其森林经营方案确定的五年总采伐限额单列,县市区限额分配情况应在相应的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抚育采伐、改造采伐限额不足的,可在编限单位内调整使用主伐、更新采伐限额。重大自然灾害、维护公共安全以及保障省级以上林业工程项目所需采伐限额的,可在县域范围内统筹使用采伐限额。
三、放活人工商品林采伐管理。取消人工商品林主伐年龄限制,林木所有者或经营管理者可根据经营目标和实际情况自主确定采伐类型和主伐年龄,但应严格遵守采伐技术规程,伐育同步规划、同步实施,不得造成水土流失。申请采伐人工商品林不超过30立方米的,实行告知承诺制方式审批,林木所有者或经营管理者凭合法有效的权属证明填写采伐申请,并签署承诺书(样式见附件),即可申请办理采伐许可证。
四、推进公益林天然林科学管理。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的情形外,公益林只能进行抚育、更新和低质低效林改造性质的采伐。其中达到更新年龄的国家二级人工公益林和地方级人工公益林,可以采取带状或小块状皆伐等方式更新,逐渐恢复其生态功能,提高其生态效益。禁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禁止擅自采挖移植天然大树进城,不得将天然林改造为人工林。支持对森林生态区位不重要或生态状况不脆弱的集体林地依法依规调出公益林范围,对森林起源存疑的地块依法依规重新认定。
五、加强省级预留采伐限额统筹。省预留年采伐限额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统筹管理,专项用于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安全、森林可持续经营、省级以上林业项目和自然保护区特殊情况采伐等,优先支持落实国家、省级重点林业工作任务所需采伐限额。确需申请追加采伐限额的,应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县级人民政府向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提交正式申请文件,并附支持增加采伐限额的影像资料、鉴定报告、项目(批准)文件以及伐区设计材料等。
六、优化采伐办证服务。持续推进减证便民,加强数字赋能,取消使用统一制版的采伐证纸质证本,大力推行电子证照。发证机关可通过林木采伐管理系统将采伐许可证电子证照与违法采伐责任提醒单推送至申请人。采伐许可证当年度至次年3月31日有效,可通过证号和二维码进行查验。
七、强化采伐监督管理。全省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林木采伐许可监管,依法严厉打击乱砍滥伐、乱采滥挖行为。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林木采伐管理台账,每年2月底向市级林业主管部门报送上年度的采伐许可证核发、年采伐限额执行和管理情况,市级林业主管部门核查汇总后于每年3月10日前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
本通知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湖南省林业局
2025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