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林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自然公园申报审(核)批有关事项的通知

  • 索引号:430S00/2025-037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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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日期: 2025-02-24 14:53
  • 名称:湖南省林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自然公园申报审(核)批有关事项的通知

湖南省林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自然公园申报审(核)批有关事项的通知

湘林地〔2024〕11号

各市州林业局,各县市区林业局,各直属自然公园、各自然公园管理单位:

为规范我省各类自然公园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促进自然公园事业全面健康、有序发展,实现“保护自然、服务人民、永续发展”的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风景名胜区条例》《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湖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湖南省森林公园条例》《湖南省湿地保护条例》《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林保规〔2023〕4号)等相关法规政策规定,同时落实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实施意见》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然公园设立、范围调整、撤销、变更名称、更正面积和范围边界事项有关要求及程序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依照《风景名胜区条例》管理;国家级森林公园、国家级地质公园、国家级湿地公园、国家级石漠公园和国家级草原公园等其它国家级自然公园设立、范围调整、撤销、变更名称、更正面积和范围边界事项依据《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等实行。

(一)申请设立省级自然公园

1.申报条件

(1)申请设立省级风景名胜区。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能够反映重要自然变化过程和重大历史文化发展过程,基本处于自然状态或者保持历史原貌,具有区域代表性,申请主体与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充分协商,达成一致的,可以申请设立省级风景名胜区。

(2)申请设立其它省级自然公园。森林、地质、湿地、石漠、草原等自然生态系统、自然遗迹或者自然景观在省内具有典型性,或者具有特殊的生态、观赏、文化和科学价值;具有一定的规模和面积(省级森林公园面积200公顷以上),资源分布相对集中,与其他自然保护地不存在交叉重叠;范围边界清晰,独立园区数目不超过2个;权属清晰无争议,相关权利人无异议;有明确管理单位的,可以申请设立相应类型的省级自然公园。

2.申报材料

(1)申请文件。主要内容应当包括申请设立省级自然公园的名称、面积、范围边界;资源条件和价值;保护管理状况等。

(2)申报书(可行性报告)。主要内容应当包括申请设立省级自然公园名称、面积、范围边界以及范围边界矢量图;与国土空间规划衔接情况;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社会经济状况调查;土地权属情况,已查明矿产资源情况;对保护对象、保护价值及资源状况、资源质量评价等情况;发展目标和主要措施;不符合管控要求的矛盾冲突处置方案;相关权利人意见征求以及公示情况;所在地相关部门意见等。

(3)影像资料。主要内容应当包括申请设立省级自然公园的基本条件、资源条件、主要保护对象价值和保护管理情况等。

(二)申请调整省级自然公园范围

1.申报条件

申请调整省级自然公园范围,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因实施国家重大项目,确需建设且无法避让自然公园,经审查可能与自然公园保护管理存在明显冲突的;

(2)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引起部分区域的主要保护对象、自然环境发生重大变化,且不能恢复和修复的;

(3)为保护自然生态系统、自然景观和生物多样性,优化保护范围需要调整范围的;

(4)为处置矛盾冲突或历史遗留问题,根据保护管理需要,确需调整的;

(5)其他按照自然保护地管理相关规定可以调整的。

2.申报材料

(1)申请文件。省级风景名胜区调整范围按照《风景名胜区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办理。其它省级自然公园申请文件主要内容应当包括调整理由;调整前后的面积、范围边界;对资源价值影响的评估等。

(2)申报书。主要内容应当包括范围调整的理由和必要性;调整后的面积、范围边界及范围边界矢量图;与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情况;调整区域内资源和保护管理情况;不符合管控要求的矛盾处置方案;调整后的综合影响评价;调整区域内土地权属情况,已查明矿产资源情况;相关权利人意见征求以及公示情况;所在地相关部门意见等。

(3)影像资料。主要内容应当包括调整区域资源基本情况、资源条件、主要保护对象价值和保护管理情况等。

(三)申请撤销省级自然公园

1.申报条件

申请撤销省级自然公园,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生态功能丧失且经评估无法恢复,不满足自然公园设立标准等特殊情形的;

(2)因保护管理不力造成自然公园设立条件丧失,在依法查处和责任追究后,经评估已不满足自然公园设立标准的;

(3)其他按照自然保护地管理相关规定可以撤销的。

2.申报材料

(1)申请文件。主要内容应当包括撤销理由,相关论证意见。

(2)申报书。主要内容应当包括撤销的理由和必要性;公示情况;所在地相关部门意见等。

(四)申请变更省级自然公园名称、更正面积和范围边界数据

1.申报条件

(1)申请变更名称的,变更后的名称应符合《地名管理条例》及其实施办法,以及各类自然公园命名的格式要求,能充分体现各类自然公园的自然与人文资源特征。

(2)申请更正面积和范围边界数据的,应依据充分的勘界结果或其他法定依据。

2.申报材料

(1)申请文件。申请变更名称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名称变更的原因和必要性,拟变更的名称等。申请更正面积和范围边界数据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更正面积及数据的原因和必要性,更正数据的依据及核准方式等。

(2)技术报告。申请更正面积和范围边界数据的还应撰写技术报告,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原批复面积与范围边界,面积、范围边界数据不一致分析,更正面积及范围边界数据核准依据、核准方式等内容。

(3)申请更正面积和范围边界数据的勘界结果及范围边界矢量数据。

(五)基本程序

1.省级风景名胜区设立。由县级人民政府逐级上报送至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转办省林业局,省林业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论证,由省林业局提出审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公布。

其它省级自然公园的设立。由县级人民政府逐级上报送至省林业局,省林业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论证,由省林业局提出审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公布。

2.省级风景名胜区范围调整、变更名称、更正面积和范围边界数据,应通过修改风景名胜区规划明确,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其它省级自然公园范围调整、变更名称、更正面积和范围边界数据,依照程序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3.所有类型省级自然公园的撤销,依照程序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二、自然公园规划编制报批有关要求及程序

自然公园规划应充分体现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要求,坚持保护优先、开发建设服从保护的原则,突出自然特征和文化内涵,应作为自然公园保护、管理、利用和监督的基本依据。

(一)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审批要求

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审批工作依据《风景名胜区条例》、《湖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等法规及相关标准或者规范的要求实行。

(二)其它自然公园规划编制审批要求

其它自然公园规划应当参照《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湖南省森林公园条例》等政策法规,按照批复文件明确的面积、范围边界和要求编制,符合相关技术标准或者规范,依据所在地国土空间规划,并与相应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相衔接。编制规划应当充分征求相关权利人、相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

其它国家级自然公园应按照相关标准规范、编制导则、技术指南等编制规划,其它省级自然公园应参照对应的国家级自然公园标准规范、编制导则、技术指南等编制规划。

1.编制及申报材料

其它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单位应当自批准设立或者范围调整之日起一年内,组织具备相应资质的规划单位编制或修编完成国家级自然公园规划。其它省级自然公园应当自批准设立或者范围调整批准之日起一年内(其中省级森林公园应当自批准设立十八个月内,或者范围调整批准之日起十二个月内)组织具备相应资质的规划单位编制或修编完成自然公园规划。其它自然公园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十年,在规划期满前两年,自然公园管理单位应当组织评估,作出是否修编规划的决定,在新规划批准前,原规划继续有效。其它自然公园规划应当广泛征求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及相关权利人意见,并进行公示。

其它自然公园规划编制完成后应当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评审或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报送市州林业主管部门,市州林业主管部门完成审查,经市州人民政府同意后报送省林业局。报送的材料应当包括:

(1)审查(审批)规划的请示文件(内容应包括市州审查意见);

(2)市州人民政府同意自然公园规划的材料;

(3)自然公园规划文本、说明书及相关图件,范围边界矢量数据等材料;

(4)征求当地相关部门、相关权利人意见及公示情况;

(5)县市级评审意见或会议纪要、意见采纳情况说明;市州林业主管部门审查意见及采纳情况说明;

(6)自然公园管理机构出具的自然公园范围内不含违法违规及禁止性项目的承诺函;

(7)索道、滑雪场、游乐场等对生态和景观影响较大的项目,确需规划的,应当附专题论证报告。

2.审查评审

省林业局对提交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和复核审查后,符合相关要求的可组织召开省级专家评审会进行评审。省级专家评审会应当由多专业的专家参与,评审专家不少于5人,其中国家级自然公园规划评审应包括2名以上国家级自然公园专家库成员,必要时可组织专家开展现场评审或者实地考察论证,评审会应当形成书面专家评审意见。

其它自然公园规划通过省级专家评审会并按照专家评审意见修改完善后,根据需要征求省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意见,按照相关部门意见修改完善后进入公示、批准环节。省级专家评审会评审不予通过的,退回市州林业主管部门重新审查。

3.公示批准

其它国家级自然公园规划经公示十五日后由省林业局报送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批准实施,同时抄送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其它省级自然公园规划经公示十五日后,由省林业局批准实施。其它自然公园规划应当自批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社会公开。

经批准的自然公园规划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审批。

三、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编制报批有关要求及程序

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根据核心景区和其他景区的不同要求编制,确定基础设施、旅游设施、文化设施等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与规模,并明确建设用地范围和规划设计条件。详细规划应当符合已批复的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满足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标准》(GB/T51294-2018)要求。

(一)编制及申报材料

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和进行县级评审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报市州林业主管部门审查。

市州林业主管部门对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审查通过后,出具审查意见报送省林业局。报送的材料应当包括:

1.审查(审批)详细规划的请示文件(内容应包括审查意见);

2.详细规划全套成果;

3.县市级评审意见、意见采纳情况说明;市州林业主管部门审查意见及采纳情况说明;

4.重大建设项目应编制专题论证报告。

(二)审查审批

省林业局对市州林业主管部门提交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和复核审查后,符合相关要求的可组织召开省级专家评审会进行现场评审。省级专家评审会应当由多专业的专家参与,评审专家不少于5人,其中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评审专家应包括不少于3名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风景名胜区专家库中专家,评审会应当形成书面专家评审意见。

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经省级专家评审会评审通过并根据评审意见修改完善,公示三十日后由省林业局批准实施。省级专家评审会评审不予通过的,退回市州林业主管部门重新审查。

四、自然公园建设项目(建设项目定点及设计方案)及活动审查有关要求及程序

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的自然公园建设项目及活动须符合国家、湖南省对生态保护红线的管控要求及相关政策规定,建设项目及活动纳入生态保护红线且涉及自然公园的,须先根据相关政策规定进行生态保护红线内有限人为活动认定,再按本文件规定办理涉及自然保护地相关手续。建设项目及活动未纳入生态保护红线且仅涉及自然公园的,按本文件规定办理涉及自然保护地相关手续。

(一)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及活动审查

1.风景名胜区内符合《风景名胜区条例》《湖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规定的一般建设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2.风景名胜区内重大建设工程选址核准,依据《湖南省风景名胜区内重大建设工程选址方案核准管理办法》(湘林地〔2024〕9号)实行。

(二)其它自然公园内建设项目及活动审查

1.分级审查内容

涉及其它自然公园的所有建设项目及活动都应先征求自然公园管理单位意见。以下类建设项目及活动还应征求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意见。省林业局审查的建设项目及活动为:

(1)国家、省级重大项目。

(2)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的,除自然公园内居民和其他合法权益主体依法依规开展的生产生活及设施建设以及符合自然公园保护管理要求的文化、体育活动和必要的配套设施建设以外的其他设施建设。

(3)自然公园规划确定的索道、滑雪场、游乐场等对生态和景观影响较大的项目建设。

(4)考古发掘、古生物化石发掘、航道疏浚清淤、矿产资源勘查等活动。

(5)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允许在自然公园内开展的其他设施建设。

(6)其他需要征求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意见的建设项目及活动。

2.省级审查建设项目及活动审查程序

属于省林业局审查的建设项目或活动应先征求自然公园管理单位意见,再由建设项目或活动所在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征求省林业局意见。建设项目或活动涉及国家级自然公园的,还应征求市州林业主管部门意见,再征求省林业局意见。省林业局根据建设项目或活动的具体情况进行书面审查或实地组织专家审查论证,出具关于建设项目或活动意见的复函。

仅涉及自然保护地的生态保护红线有限人为活动认定审核职责由林业部门牵头组织,可与自然公园建设项目(建设项目定点及设计方案)或活动审查、论证等程序合并办理。

3.省级审查建设项目及活动报送材料

(1)自然公园管理单位意见;

(2)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意见,市州林业主管部门对涉及国家级自然公园建设项目或活动的意见;

(3)建设项目或活动情况说明材料。应当包括建设项目或活动开展的必要性、方案合理性说明,自然公园内用地及占用林地、湿地、草原等情况,对自然公园相关影响说明;建设项目或活动的立项文件、相关部门的批复文件;项目设计文本(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矢量数据等;需要开展影响评价或专题论证的建设项目或活动,应提供建设项目或活动对自然公园影响评价报告或专题论证报告。

本通知自2025年2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湖南省林业局

2025年2月17日


湖南省林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自然公园申报审(核)批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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