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林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自然公园申报审(核)批有关事项的通知》解读
- 索引号:430S00/2025-037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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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日期: 2025-02-24 15:06
- 名称:《湖南省林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自然公园申报审(核)批有关事项的通知》解读
为进一步规范为规范我省各类自然公园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2025年2月17日,省林业局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自然公园申报审(核)批有关事项的通知》(湘林地〔2024〕11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自2025年2月20日起施行,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通知》的背景和必要性
截至目前,我省林业部门管理的各类自然保护地有513处,其中省级及以上的自然公园319处,其中风景名胜区71处,森林公园122处,湿地公园78处,地质公园31处,石漠公园15处,草原公园(试点)2处。自然公园是我省自然保护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承担生态文明、生态保护、提供生态产品供给等方面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2018年起,国家机构改革将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等自然公园的管理职能全部转隶至林业部门,自然公园从行业管理角度实现了统一,但在实际业务管理中,各类自然公园适用的法律法规、管理要求及事项办理程序各不相同,导致近年来涉及自然公园的工作事项出现了申报审批事项不清、项目审批层级及监管责权不明,申报审批程序不到位,所需相关材料不明晰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自然公园的管理和发展。
201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中办法办发〔2019〕42号),2020年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实施意见》(湘办发〔2020〕18号),两个意见的出台为自然保护地的管理指明了方向;2022年8月《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2023年10月,国家林草局印发了《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林保规〔2023〕4号,以下简称《自然公园管理办法》)、2024年1月《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委托审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的通知》(办保字〔2023〕206号)、2024年5月《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审查审批要点>的通知》(办保字〔2024〕132号)、2024年7月《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湖南省林业局关于加强全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湘自资规〔2024〕1号),几个重要文件的出台,在国家层面及生态保护红线的角度明确了国家级自然公园的管理要求。特别是《自然公园管理办法》的印发,统一了国家级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海洋公园、湿地公园、沙漠(石漠)公园和草原公园的管理,使自然公园管理发生重大调整和变化,调整的事项在操作程序上未进行详细表述,给实际工作带来困难和影响。同时《自然公园管理办法》也鼓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参照制定本行政区域及地方级自然公园管理制度。
为了贯彻两个意见并尽快在《自然公园管理办法》指导下规范有效开展我省自然公园管理工作,服务基层,解决自然公园管理单位及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急需对我省自然公园申报审(核)批有关事项进行规范统一。根据以往统计,自然公园申报审(核)批事项需求量较大。鉴于自然公园设立、范围调整、撤销、变更名称、更正面积和范围边界、总体规划审核审批、建设项目及活动等申报审批事项政策性强,专业性、技术性和社会关注度高,且涉及自然公园管理单位、基层林业部门及多方相关权利人等问题,甚至直接影响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及切身利益,很有必要进一步规范此类工作,为自然公园申报审批事项、自然生态资源的严格保护和自然公园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
《通知》共分四大项内容,分别为自然公园设立、范围调整、撤销、变更名称、更正面积和范围边界事项有关要求及程序;自然公园总体规划编制报批有关要求及程序;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编制报批有关要求及程序;自然公园建设项目(建设项目定点及设计方案)及活动审查有关要求及程序等,需要说明的主要内容有:
(一)关于省级自然公园设立、范围调整、撤销、变更名称、更正面积和范围边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实施意见》规定“省级自然保护地由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同时范围变更、撤销等均属于重大调整,故此类事项均由省人民政府审批。除风景名胜区依据《湖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由县人民政府逐级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外,其它类型自然公园参照《湖南省森林公园条例》,由县人民政府逐级向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二)关于自然公园规划审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审批工作依据《风景名胜区条例》《湖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执行,仍由同级人民政府审批;风景名胜区详规,根据国家林草局的授权,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详规均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其它国家级自然公园规划,依据《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报请省人民政府同意后由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实施,同时抄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省级自然公园总体规划,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报请市州人民政府同意后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三)关于自然公园建设项目及活动审查。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及活动审查核准依据《风景名胜区条例》《湖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湖南省风景名胜区内重大建设工程选址方案核准管理办法》办理。其它类自然公园因为整合优化以后均纳入生态保护红线,建设项目及活动仅限于《湖南省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以外区域允许有限人为活动准入目录》里的项目,同时按照《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对项目采取分级审查。同时,具备条件的,自然公园建设项目(建设项目定点及设计方案)审查论证可以与自然保护地内生态保护红线内有限人为活动认定合并办理。
(四)各类事项上报所需资料。《通知》将每个事项所需的材料以模板形式明确并下发(见附件1、2),尽量全面,适当简化内容要求,有效指导基层单位及办事主体开展相关工作。
三、《通知》的主要特点
(一)首次规范统一我省自然公园申报审(核)批事项。《通知》综合吸纳了自然公园上位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将我省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石漠公园和草原公园的管理申报审(核)批事项统一说明,明确了自然公园申报审(核)批有关事项审查报批程序及自然公园管理单位、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责。
(二)填补了部分自然公园管理的空白,使我省自然公园管理体系更加完善。在自然公园管理中,省级石漠公园、省级草原公园等管理暂无相关规定,也无可参照的管理依据;省级地质公园管理依据薄弱,系统性欠缺。《通知》明确了省级地质公园、省级石漠公园、省级草原公园所涉及的申报审(核)批事项,明确了事项办理程序及所需资料,并与其它自然公园保持一致,不仅填补了多年来管理的空白和缺陷,使我省自然公园的管理体系更加规范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