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林业局关于规范在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审批管理的通知
- 索引号:430S00/2026-059879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2026-09-30 10:07
- 名称:湖南省林业局关于规范在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审批管理的通知
各市州林业局,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局直各单位:
为规范在自然保护区内修筑设施审批工作,进一步提升服务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在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审批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26年第2号公告)、《委托实施“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审批”行政许可事项》(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26年第5号公告)等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审批范围和准入要求
(一)在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开展相关活动,涉及修筑设施(包括永久设施及临时设施)均需申请办理在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审批手续。其中,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审批由国家林草局委托省林业局实施,在省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审批由省林业局实施。
(二)在保护区内开展生态旅游,不得新建宾馆酒店、滑雪场、旅游轨道、主题公园等,新建索道、缆车等应进行专题论证,并需纳入已批复的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
(三)以下情形不需办理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手续:原有居民延续原有的生产生活活动,以及修筑住宅和其他必要的生产生活设施;原有合法的水利、交通、能源、通信等线性民生公共基础设施以及附属物的运行、维护;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依据自然保护区规划修筑管护巡护、科研观测、科普宣教、防灾减灾等设施(建设标准需符合自然保护区工程项目建设相关标准和规范)。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上述活动的日常监管。
二、加强与整合优化工作成果的衔接
在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成果批复前,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的核心保护区管理,实验区按一般控制区管理。在市县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参照省级自然保护区相关审批要求办理手续。支持国家及省重点项目按照经省政府同意上报的《湖南省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方案》开展前期工作,若拟占用区域整合优化后已全部调出自然保护区,可不办理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手续。拟建项目涉及多个类型自然保护地的,可统筹编制一个影响评价报告,开展一次论证。
三、实行用地用林用草用湿联动审批
加强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与使用林地、草地联动审批,拟建项目在申请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时应同步开展申请使用林地、草地前期工作。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积极做好配合协调,指导拟建项目科学确定选址选线、占地规模,提升项目选址的精准性和可落地性。拟修筑设施若涉及重要湿地,可与占用湿地一并审查论证。如占用地类为湿地,申请材料中还应包括湿地恢复(重建)方案,没有条件恢复、重建的,应提供湿地恢复费缴费凭证等,除因湿地管理单位修建湿地保护和修复工程设施占用所辖湿地及因防洪、航道、港口或者其他水工程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及蓄滞洪区内的湿地外。
四、规范审批办理要求
“在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审批”行政许可事项纳入省“一网通办”统一受理系统,申请人登录“湖南政务服务网”按照《在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审批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26年第2号公告)相关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省林业局将组织专家对影响评价报告以书面或实地考察形式进行论证,并根据实际需要,征求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对拟修筑设施活动的边界、强度以及应当采取的保护性措施等意见。已取得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许可的项目,因征地纠纷、自然灾害、行业安全管控等客观原因确需对建设内容进行调整,在不会明显增加对自然保护区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形可办理审批变更:在原许可批复的用地范围内,调整设施修筑规模、内容;调整项目用地范围但不扩大用地规模的,拟调整范围已避让重要自然生态系统、重要栖息地及自然人文景观等,且仍位于原影响评价区范围内。
五、加强监督管理
持续提升审批工作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实现事前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全过程衔接。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开展常态化巡护监测,加强设施建设及运营的动态监管,探索建立建设项目占用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督促建设单位严格按照审批内容等开展施工,落实保护恢复性措施。各级林业部门要强化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加强信息共享,积极探索综合执法、联合执法、行刑衔接等工作机制,严厉打击和查处破坏自然保护区的违法行为。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4月23日止。
湖南省林业局
2026年9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