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公示(湘林护许准〔2022〕126号)

 http://lyj.hunan.gov.cn/ 时间:2022-08-10 10:03 信息来源:

关于准予长沙市白鸟汇商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南郊公园分公司借展野生动物的行政许可决定


长沙市白鸟汇商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南郊公园分公司:

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3MA7AFAWD85,法定代表人:徐立飞)于2022年7月27日向本机关提出的关于办理“权限内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的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邀请宿州市宿马园区飞龙驯兽杂技团、宿州市埇桥区乐域大马戏团两家单位携动物来长沙延续展演,具体动物明细见附表。借展时间:2022年10月1日—2023年9月30日。展演地点:长沙市南郊公园内。

二、请你公司及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主动接受监督,认真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确保不发生生态环境问题。

三、展演期间,你公司须加强野生动物安全管理,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严禁游客与野生动物近距离接触,以确保人员和动物安全。同时,须文明开展表演活动,不得虐待动物,并承担展演动物的繁育技术及安全保障责任。你单位须自觉接受林业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四、请你公司凭此件于2023年9月30日展演结束前,按照国家规定办理运回手续,逾期无效。如需延期,请依法于展期届满前30日向我局申办延期手续。


附件:准予借展动物明细表


湖南省林业局

2022年8月8日


本决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应当有利于物种保护及其科学研究,不得破坏野外种群资源,并根据野生动物习性确保其具有必要的活动空间和生息繁衍、卫生健康条件,具备与其繁育目的、种类、发展规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技术,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防疫要求,不得虐待野生动物。

3、《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实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专用标识的范围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规定。

出售、利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提供狩猎、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

出售本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的野生动物的,还应当依法附有检疫证明。

4、《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以人工繁育种群为主,有利于野外种群养护,符合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尊重社会公德,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等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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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公示(湘林护许准〔2022〕1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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