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公示(湘林护许准〔2022〕18号)

 http://lyj.hunan.gov.cn/ 时间:2022-02-25 11:44 信息来源:

关于同意君山区丹园生态特种养殖场利用野生动物的行政许可决定

湘林护许准〔2022〕18号


君山区丹园生态特种养殖场:

你公司关于办理鹦鹉专用标识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办理《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Ⅱ物种和尚鹦鹉、绿颊锥尾鹦鹉活体加载“中国野生动物管理专用标识”,共需“中国野生动物管理专用标识”372枚。加载标识的物种信息详见附表。

二、请你公司持此批复于2022年8月21日前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认可的单位办理“中国野生动物管理专用标识”,逾期无效。

三、出售、运输、利用野生动物期间,你公司须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做好动物防疫和生物安全工作,并自觉接受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特此决定。


附表:准予加载“中国野生动物管理专用标识”的野生动物活体具体信息


湖南省林业局

2022年2月22日


本决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实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专用标识的范围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规定。

出售、利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提供狩猎、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

出售本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的野生动物的,还应当依法附有检疫证明。

3、《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对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经科学论证,纳入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对列入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可以凭人工繁育许可证,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验的年度生产数量直接取得专用标识,凭专用标识出售和利用,保证可追溯。

对本法第十条规定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进行调整时,根据有关野外种群保护情况,可以对前款规定的有关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野生动物的人工种群,不再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实行与野外种群不同的管理措施,但应当依照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和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和专用标识。

4、《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等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5、《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禁止非法出售、收购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或者人工培植、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国家一级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需要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或者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应当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批准。宾馆、饭店、招待所和个体饮食摊担等,不得收购、宰杀、加工、出售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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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公示(湘林护许准〔2022〕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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