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林草湿资源督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索引号:430S00/2023-042246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2022-10-13 17:39
- 名称:湖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林草湿资源督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湘林办资〔2022〕2号
湖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林草湿资源督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林业局,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局机关各处室站中心:
现将《湖南省林草湿资源督查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湖南省林业局办公室
2022年10月11日
湖南省林草湿资源督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维护林草湿资源管理正常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法律和规定,以及国家森林、草原和湿地督查等工作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林草湿资源督查是指采用遥感等技术手段,对可能改变林地草地湿地用途和采伐林木的图斑地块,通过内业资料核查、外业现地核实等方式,对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予以佐证说明,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查处整改,并逐块上图入库进而更新林草湿资源管理“一张图”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三条以县级行政区为基本单元,以自然保护地、长株潭生态绿心地区、长江岸线、基本草原、重要湿地等为重点区域,以违法破坏林草湿资源问题为主要督查对象。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四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在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林草湿资源督查工作,明确工作机制、牵头机构和人员,协调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交通、水利、农业农村等部门按职责权限提供相关数据资料、依法查处相关破坏林草湿资源案件。
第五条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统筹协调全省林草湿资源督查工作,负责完善林草湿资源督查体制机制、组织下发变化图斑和问题清单、督导核实变化图斑和整改违法问题、通报全省变化图斑核实和问题整改进度、组织开展成果审核汇总以及林草湿资源管理“一张图”更新、按程序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报告情况。省级涉林技术支撑单位具体负责技术培训指导、质量检查复核、成果审核汇总和统计分析等工作。
第六条市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指导辖区内各县市区开展林草湿资源督查工作,组织质量检查,协调处理辖区内相关问题,按程序向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报告情况。
第七条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建立林草湿资源档案、核查变化图斑、发现违法问题并及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组织查处整改,组织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生态修复,及时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林草湿资源督查相关管理系统录入数据并提交成果。
第八条乡级涉林机构负责组织开展林草湿资源日常巡护并及时反馈发现的问题、配合核查变化图斑,完成上级交办的相关整改任务并及时提供问题整改销号材料等。
第三章工作任务
第九条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基于GIS的林草湿资源档案动态管理制度,优化档案收集、借阅使用、归还和销毁等程序,明确具体管理单位、责任人员、保存场所,动态收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草地湿地、林木采伐、营造林、生态修复、自然灾害、违法案件等变化数据,分类整理归档林草湿资源督查发现、核实、查处整改等各环节文字、图表、影像资料,建立协同审核审批、营造林、生态修复、自然灾害等多因素的林草湿资源管理档案。
第十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协同遥感、巡护、舆情信访、举报投诉、督办交办等多渠道的破坏林草湿资源问题发现机制。运用遥感技术和大数据手段、发挥护林员巡护优势、运用舆情信访和日常监测监管成果等,推动林草湿资源违法问题及时发现。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将遥感影像判读变化图斑(含国家移交)、舆情信访渠道和护林员巡护系统反馈、举报投诉、督办交办等问题线索下发给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市级林业主管部门连同本级发现问题线索一同下发给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资源管理、审核审批、营造林、生态修复等相关部门参与的问题核查机制,将因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草地湿地、林木采伐、营造林、生态修复、自然因素等导致的合法变化图斑和因破坏林草湿资源导致的违法变化图斑核实准确,经相关业务单位会审、主要负责人确认后,形成本区域年度破坏林草湿资源违法问题图斑数据库。因林草湿资源管理“一张图”不准确、更新不及时等因素形成的判读变化图斑和图斑核实前已经完成案件查处、林地回收和生态修复、追责问责的判读变化图斑不再列入违法问题图斑数据库。
第十二条建立和完善林草湿资源督查问题整改“一单四制”,即问题清单、交办制、台账制、销号制、通报制,推动实现“三个到位”即案件查处到位、林地回收和生态修复到位、追责问责到位。
(一)林草湿资源督查违法图斑查处整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涉及同一市州跨县的,报市州林业主管部门协调指定责任单位查处整改;涉及跨市州、跨省的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协调指定责任单位查处整改。
(二)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将林草湿资源督查违法问题图斑报告本级人民政府,由本级政府组织相关单位依法开展违法问题查处整改。行政案件的查处要提供行政处罚决定书和罚款缴款凭证或不予处罚决定书;刑事案件要提供公安机关立案决定书或撤案决定书、检察机关作出的起诉决定书或不起诉决定书、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公安机关作出撤案决定和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出具检察意见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可以依法行政处罚。属于超过追责时效、当事人死亡等情形,依法不予立案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应提供相关调查材料和决定记录。
第十三条林地回收和生态修复到位包括补办使用林地手续、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生态修复,以及对在数据库中已违法把林地草地湿地变更为其他地类的变更回归。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生态修复的标准按照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一)对确需继续使用且符合林地草地湿地用地条件的违法图斑,可依法依规补办使用手续。
(二)没有补办使用手续的图斑,违法破坏林地草地的应当依法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违法破坏林木的应当原地或异地补种林木,违法破坏湿地的应当开展生态修复或采取其它补救措施。
(三)确因当年造林季节已结束或在造林季节内难以完成恢复植被的,应当先行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在下一造林季节内恢复植被。
(四)林地草地湿地上有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等违法建设设施,违法单位或个人拒不拆除、需要依法强制拆除的,由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四条追责问责是指对在林草湿资源监管工作中不履职、不正确履职或者履职不力,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追责范围主要包括属地管理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除因不可抗力因素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或向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部门进行移送:
(一)破坏林草湿资源问题多发或现地核实错误率高的。
(二)对上级督办交办的问题,无正当理由整改落实不及时、不彻底、不到位的。
(三)违法实施行政审核审批的。
(四)故意干扰、妨碍资源督查、执法及追责调查等的。
(五)因工作不力,引发集体上访或者其他群体性事件的。
(六)因履责不到位,被上级挂牌督办或约谈的。
(七)其他需要追责的情形。
第四章保障措施
第十五条推动建立政府组织、全面覆盖、分级负责、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常态化林草湿资源监督管理机制。对于重大破坏林草湿资源案件组织挂牌督办,对林草湿资源保护发展工作不力、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组织约谈并要求采取措施及时整改。探索建立林草湿资源督查与司法机关行刑衔接机制、与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的贯通协调机制。
第十六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林草湿资源督查人才队伍建设,开展多形式、多层次技术培训,并配备必要的仪器设备和工具,不断提高林草湿资源监督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
第十七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提请本级人民政府,积极协调保障工作经费,确保常态化、制度化开展林草湿资源督查工作。
第十八条建立县级自查、市级检查、省级复查、国家核查的林草湿资源监督分级质量控制体系。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技术规程,实行业务会审、成果签字确认、责任追究等制度。县级自查为全查,即自查比例为判读变化图斑的100%;市级检查比例不低于所辖各县市区判读变化图斑的20%;省级复查原则上每个市州不少于1个县市区,复查比例不低于该县市区判读变化图斑的20%。国家级、省级对县级单位的核查或复查结果同时作为对所在市级单位的检查结果。
遥感影像判读、核验、数据更新等专业技术工作,可以委托第三方技术服务单位协助承担,第三方技术服务单位按合同承担法律责任。建立健全第三方技术服务单位质量监管机制,对于因工作过失导致林草湿资源督查核实不准确、质量不高、造成重大影响的第三方技术服务单位,应将其相关信息及时反馈至社会信用平台并依法依规实施信用惩戒等措施。
第十九条建立安全生产制度,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考核,落实配备劳保物品和应急药品、购买人身意外保险等安全保障措施。
第二十条严守中央八项规定、省委“九项规定”、“清廉林业”等纪律及相关保密规定,依法依规开展林草湿资源督查。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省林业局负责解释。
湖南省林业局办公室 2022年10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