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NPR-2012-20006
湖南省林业厅文件
湘林种〔2012〕14号
湖南省林业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采集或采伐国家重点
保护的天然林种质资源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林业局,厅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采集或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林种质资源的审批工作,加强采集或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林种质资源的审批监督管理,提高审批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县(市)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决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49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省林业厅制定了《湖南省采集或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林种质资源审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林业厅
2012年11月6日
湖南省采集或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
天然林种质资源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条和国家林业局《林木种质资源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林种质资源是指省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划定或建设的自然保护区、种质资源保护区、种质资源保护地、种质资源保存库和国家投资建设的林木良种基地中保存的林木种质资源,包括森林植物的栽培种、野生种的繁殖材料以及利用上述繁殖材料人工创造的遗传材料。
林木种质资源的形态,包括植株、苗、果实、籽粒、根、茎、叶、芽、花、花粉、组织、细胞和DNA、DNA片段及基因等。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木种质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负责。
第四条 禁止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林木种质资源。因科学研究、良种选育、文化交流、良种基地更新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或者采伐的,除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外,还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采集或者采伐批准文件。
采集或者采伐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内的,申请人应当向国家林业局提交申请。
采集或者采伐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以外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批准结果报国家林业局备查。
第五条 国家对林木种质资源享有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境外提供林木种质资源的,应当按照国家林业局《向境外提供或从境外引进林木种质资源审批》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条 申请办理采集或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林木种质资源需提交的材料:
(一)《采集或采伐林木种质资源申请表》(见附表);
(二)采集或采伐林木种质资源的用途、具体地点、树种名称、采集部位和数量、采伐株数和恢复措施;
(三)合理利用国家重点保护林木种质资源承诺书;
(四)个人申请的,应提供所在单位或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途证明;
(五)有关专家对申请的论证意见;
(六)采集或采伐林木种质资源所在地县级或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第七条 采集数量或采伐株数以不影响该群体遗传完整性为原则。
第八条 申请办理程序
(一)向采集或采伐林木种质资源所在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采集或采伐林木种质资源所在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三)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后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审查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诉讼权利。
第九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林业厅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采集或采伐林木种质资源申请表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编号:№
申请单位(个人)名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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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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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个人)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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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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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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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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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集或采伐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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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
采集
或采
伐林
木种
质资
源清
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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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树(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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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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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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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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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集或采伐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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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集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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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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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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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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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树(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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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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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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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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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集或采伐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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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集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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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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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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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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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树(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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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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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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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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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集或采伐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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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集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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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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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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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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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机关意见
负责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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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林业厅审批意见
审批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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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表一式三份,湖南省林业厅、审核机关、申请单位(个人)各保留一份,字迹清楚,涂改元效;
2.编号由湖南省林业厅填写。
抄报:国家林业局国有林场和林木种苗工作总站
湖南省林业厅办公室 2012年11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