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NPR-2012-20004
湖南省林业厅文件
湘林种〔2012〕9号
湖南省林业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收购珍贵的和
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林业局,厅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收购珍贵的和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的行政审批工作,加强收购珍贵的和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的行政审批监督管理,提高审批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县(市)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决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49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省林业厅制定了《湖南省收购珍贵的和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林业厅
2012年11月7日
湖南省收购珍贵的和限制收购的
林木种子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护和合理利用珍贵树木种子和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湖南省境内从事收购珍贵的和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珍贵树木种子是指在我省有分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湖南省地方重点保护珍贵树木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简称CITES)等名录内的树种种子。
本办法所称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是指湖南省人民政府发布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
第四条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购珍贵的和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行为的审核、审批和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负责。
第五条 申请收购珍贵的和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并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内收购;
超越许可证有效区域的种子经营者和无许可证的科研机构,需委托种子所在地的林木种子经营者进行收购;
(二)收购用途只能用于科学研究、良种选育、种质资源收集保存或林业重点工程建设等。
第六条 申请收购珍贵的和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的单位和个人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收购珍贵的和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申请表》;
(二)法人代表证明书或自然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复印件;
(四)委托收购的,必须附上被委托人上述(二)、(三)的材料和委托书;
(五)收购用途证明和有关种子采集等批准文件。
第七条 申请办理程序
(一)计划收购珍贵的和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的单位和个人,向种子所在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种子所在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三)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后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由湖南省林业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审查不合格的,由湖南省林业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诉讼权利。
第八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同意收购申请:
(一)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受理的条件要求;
(二)经确认本次收购活动不至于破坏当地种质资源;
(三)不违反国家有关种质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规定。
第九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批准的种类、数量、时间开展收购活动,不得超范围、超量、超时收购。未按审批种类、数量收购的,对超过部分的种类、数量视同无证收购。
第十条 对违反规定收购、销售、运输珍贵树木种子和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收购珍贵的和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审批表》的样式由湖南省林业厅制定。
第十二条 收购珍贵的和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审批不收取任何审批费用。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林业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收购珍贵的和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申请表
审批编号:№
收购单位(盖章)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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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 责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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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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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单位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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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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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政 编 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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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许可证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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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委托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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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委托单位
联系人及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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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委托单位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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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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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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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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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 种 名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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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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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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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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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 丁 学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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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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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购 地 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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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州) 县(市区) 乡(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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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 组 林班 小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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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购 时 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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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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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林业行政
主管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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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收购。
收购地点:
收购数量: kg
收购时间: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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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意收购。
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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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机关负责人(签字): 审核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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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林业行政
主管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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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收购。
收购地点:
收购数量: kg
收购时间: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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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批准收购。
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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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机关负责人(签字): 审批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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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收购单位性质按国有、集体、个人、股份制类别填写。
2、收购用途按科学研究、良种选育、林业重点工程建设类别填写。
3、本表一式三份,审核、审批机关各存档一份,申请人一份。
抄报:国家林业局国有林场和林木种苗工作总站
湖南省林业厅办公室 2012年11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