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林木种苗质量检验机构考核办法》的通知

  • 索引号:430S00709/2012000002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2012-12-31 00:00
  • 名称: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林木种苗质量检验机构考核办法》的通知

HNPR-2012-20002

湖南省林业厅文件

湘林种201211

湖南省林业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林木种苗

质量检验机构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林业局,厅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林木种苗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的行政审批工作,加强林木种苗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的行政审批监督管理,提高审批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县(市)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决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49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省林业厅制定了《湖南省林木种苗质量检验机构考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林业厅

2012117


湖南省林木种苗质量检验机构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林木种苗质量检验机构管理,规范林木种苗质量检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和国家林业局《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建设规定》、《林木种苗质量检验机构考核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湖南省境内依法设置的林木种苗质量检验机构资质的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林木种苗质量检验机构的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依据《种子法》和《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建设规定》、《林木种苗质量检验机构考核办法》的规定进行。

第四条 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林木种苗质量检验机构考核工作,颁发资质证书。

第五条 省、市州和县级林木种苗质量检验机构,应当向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考核申请。

第六条 申请考核的林木种苗质量检验机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林木种苗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申请报告;

(二)计量认证资格证明复印件;

(三)检验员证复印件、技术负责人学历证明和职称证书复印件、仪器设备一览表;

(四)工作制度。包括质量管理手册、各级人员岗位责任制度、检测事故分析报告制度、技术文件的管理和保密制度、检测工作质量申诉的收集和处理制度以及其它工作制度等;

质量管理手册内容包括:检验机构基本情况、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对客户承诺、确定的质量管理体系、检验机构组织机构的描述、技术主管和质量主管的职责等项内容。

(五)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规定的,组织专家组进行正式考核。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申报机构并说明理由,或者要求修改补充有关材料。

第八条 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成立林木种苗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组,考核组成员为5人以上的单数,且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从事3年以上质量管理或种子检验管理工作;

(二)具有中级职称以上任职资格,其中高级职称不少于2人;

(三)经省级或省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

第九条 林木种苗质量检验机构考核内容:

(一)具有计量认证资格证明;

(二)具有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三)具有《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建设规定》规定的人员条件、基础设施、检测能力及仪器设备、工作制度。

第十条 考核组对林木种苗质量检验机构进行综合评定,按照考核内容进行评分,并形成考核报告,报送组织考核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考核报告应当客观、明了、准确、具体,内容包括机构概况、考核结果汇总、考核结论、整改要求、考核日期和考核组成员签名。

第十二条 组织考核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考核组送交的考核报告,符合要求的,将考核结果予以公告,公告期内无异议的,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林木种苗质量检验机构资质证书。

第十三条 考核合格的林木种苗质量检验机构资质证书由国家林业局统一印制,有效期以国家林业局规定为准。期满前2个月,林木种苗质量检验机构应当向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查申请,复查合格的换发证书,到期不申请或复查不合格的,撤消其林木种苗质量检验机构资格,收回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 考核组成员在考核过程中营私舞弊、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其所得考核结果自动失效。

第十五条 经考核不合格的,林木种苗质量检验机构通过整改后,可以重新提出考核申请,提出申请同时应将整改计划,采取的措施及效果一并报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凡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的,撤消其检验机构资格。

第十六条 林木种苗质量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证明、伪造有关文件或者出具错误数据造成严重影响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林木种苗质量检验机构从事抽样、检验等活动的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林业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报:国家林业局国有林场和林木种苗工作总站

湖南省林业厅办公室                        20121113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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