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南省〈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管理办法》的通知
- 索引号:430S00021/2009000005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2009-03-17 00:00
- 名称:关于印发《湖南省〈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林业厅文件
湘林种〔2009〕7号
关于印发《湖南省〈林木种子生产
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
核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林业局、厅直单位:
《湖南省〈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管理暂行办法》(湘林种[2001]04号)实施8年来,为规范我省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行为,促进依法治种作出了积极贡献。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51条、《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样式的通知》(林场发[2007]241号)和《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油茶种苗质量管理规定>的通知》(林场发[2008]253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林木种子生产和经营秩序,强化种子管理,省厅对原《核发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制定了《湖南省〈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核发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本办法自
2、从
3、各市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换发证工作,切实加强对“两证”核发工作的领导,及时作好新证领用的衔接工作,落实专人负责“两证”的核发管理。
4、认真执行《种子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核发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程序审核、审批,切实把好审核、审批关。
附 件:
1、《湖南省〈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管理办法》
2、湖南省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代码
3、林木种子生产、经营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七日
抄送:国家林业局场圃总站
附件1
湖南省《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
《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
管 理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审核、审批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国家林业局《关于实行〈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制度的通知》、《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油茶种苗质量管理规定>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林木种子,是指用于国土绿化和林业生产的乔木、灌木、木质藤本、草本的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繁殖材料或者种植材料。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申请核发《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以及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核发范围与机关
第四条 主要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证制度,生产主要林木商品种子应办理《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并按《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林木种子。
第五条 凡经营林木种子必须先办理《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再凭《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并按《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林木种子。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常规种子有剩余的、种子经营者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除外。
第六条 《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按如下权限核发:
(一)种子园、采穗圃、母树林、采种基地和油茶良种嫁接苗等主要林木良种生产单位和个人的《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市州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生产杉木、马尾松、湿地松、杨树、板栗等良种苗木的《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市州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报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生产其他林木种子的单位和个人的《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第七条 《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按如下权限核发:
(一)从事林木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公司和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并达到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注册资本金的种子公司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二)种子园、采穗圃、母树林、采种基地和油茶良种嫁接苗等主要林木良种生产单位和个人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市州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经营杉木、马尾松、湿地松、杨树、板栗等良种苗木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市州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报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其他林木种子经营者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第三章 申领条件
第八条 申请林木良种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经省或国家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或认定通过并公告的主要林木良种的繁殖材料。生产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新品种种子还应当提供品种权证明并取得品种权人的书面授权书。
(二)具有繁殖主要林木良种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的隔离和培育条件,或具有生产林木良种根、茎、苗、芽、叶等无性繁殖材料和种植材料的繁殖和培育条件。
(三)具有无检疫性病虫害的种子生产地点。
(四)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五)具有与主要林木良种生产相适应的生产设施。生产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的,应当具有晒场或种子烘干设备、仓储等设施;生产无性繁殖材料和种植材料的,应当具有荫棚、大棚或其它栽培设施。
(六)生产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的,应当具有恒温培养箱、扦样器、天平等必要的种子检验仪器设备;生产无性繁殖材料和种植材料的,应具有游标卡尺、钢卷尺等质量检验仪器设备。
(七)具有1名以上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林木种子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从事其他林木种子生产的单位和个人,申请领取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一)具有繁殖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的隔离和培育条件,或具有生产根、茎、苗、芽、叶等无性繁殖材料和种植材料的繁殖和培育条件。
(二)具有无检疫性病虫害的种子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
(三)具有与种子生产相适应的资金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四)具有必要的生产设施,其中生产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的,应当有晒场或者种子烘干设备、仓储设施。
(五)生产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的,应具有恒温培养箱、天平、扦样器等种子检验最基本的仪器设备;生产无性繁殖材料和种植材料的,应具有游标卡尺、钢卷尺等检验仪器设备。
(六)具有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种子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申请林木良种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经营林木良种的种子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资金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与经营林木良种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及加工、包装、储藏保管设施。
(三)经营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的应具有恒温干燥器、培养箱、扦样器、天平等必要的种子检验仪器设备;经营无性繁殖材料和种植材料的,应有游标卡尺、钢卷尺等质量检验仪器设备。
(四)具有1名以上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林木种子检验和储藏保管技术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申请其他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经营种子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资金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法律法规对企业注册资金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二)具有与经营种子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及加工、包装、贮藏保管设施。
(三)经营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的,应有种子质量检验必要的仪器设备;经营无性繁殖材料和种植材料的,应有游标卡尺、钢卷尺等质量检验仪器设备。
(四)具有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种子检验人员和贮藏保管技术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并达到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200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的公司和从事林木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公司,向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其申领条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申报材料
第十三条 申请领取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向审核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主要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需要保密的由申请单位或个人注明。
(二)种子检验人员和种子生产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三)种子晒场或种子烘干设备、种子仓储设施等主要生产设施情况介绍、照片和产权证明。
(四)种子生产地点的检疫证明和情况介绍。
(五)生产林木种子的树种(品种)名称。申请林木良种生产许可证的,还应提供生产良种的简要性状、审定或认定的批准文件等情况介绍;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还应提供品种权人的书面证明或品种生产授权证明;生产转基因品种的,还应当提供转基因产品商品化生产许可的批准文件。
(六)有种子生产档案、标签等质量保证制度。
第十四条 申请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向审核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种子检验人员、贮藏保管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
(三)种子检验仪器和加工、包装、贮藏保管设备清单、照片及产权证明。
(四)种子经营场所的照片、产权证或租赁合同等。
(五)有种子经营档案、标签等质量保证制度。
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和从事林木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公司,向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审核机关报送有关材料。
第五章 审核发证
第十五条 申请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者按本办法的规定向法定机关提出申请。
(二)受理机关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或审核工作。申领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审核时应当对生产地点和晾晒烘干、仓储等主要生产设施、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进行实地考察;申领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审核时应当对经营场所、加工贮藏设施、检验设施和仪器等进行实地考察。对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上报审批机关;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三)审批机关应在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发给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或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审核机关并说明原因。审核机关应将不予批准的原因书面通知申请人。审批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进行实地审查。
第十六条 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当注明许可证编号、生产者名称、生产者地址、负责人、发证机关、发证时间,生产种子的种类或品种、地点、面积、有效期限等项目。
第十七条 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按如下要求填写:
(一)许可证编号:括号内填“湘+发证机关代码+发证年份后两位数”,第××××号填许可证四位数发证顺序号。
(二)生产者名称:填写符合国务院《工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名称。
(三)生产者地址:填写生产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县(市、区)、乡(镇)、村或街道、门牌等。
(四)负责人:法人制企业填写法定代表人姓名,其他的填写出资人姓名。
(五)有效期限为签发之日起3年。
(六)发证机关:盖核发机关印章。
(七)发证日期:填核发机关领导签发同意意见的日期。
(八)生产种类:指批准生产的所有林木种子的种类和品种,要注明生产的是良种繁殖材料(种子)、良种种植材料(苗木),还是普种繁殖材料(种子)、普种种植材料(苗木);繁殖材料(种子)的种类具体到种或品种,种植材料(苗木)的种类载明主要品种后按造林苗、经济林苗、城镇绿化苗、花卉等项填写。
(九)面积:指种子生产总面积,单位公顷。
(十)生产地点:填写种子生产基地所在的县(市、区)、乡(镇、林场)、村(林区)、小地名(林班、小班),有多处生产基地的,要分别填写。
第十八条 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当注明许可证编号、经营者名称、经营者地址、负责人、有效期限、有效区域、发证机关、发证日期和种子经营种类、经营地点、经营方式等项目。
第十九条 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按如下要求填写:
(一)许可证编号:括号内填“湘+发证机关代码+发证年份后两位数”,第××××号填许可证四位数发证顺序号。
(二)经营者名称:填写符合国务院《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名称。
(三)经营者地址:填写经营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县(市、区)、乡(镇)、村或街道、门牌等。
(四)负责人:法人制企业填写法定代表人姓名,其他企业填写出资人姓名。
(五)有效期限为签发之日起3年。
(六)有效区域:按行政区域填写,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最小至县级,如在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外设立分支机构的,须在分支机构所在地重新办理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
(七)发证机关:盖核发机关印章。
(八)发证日期:填核发机关领导签发同意意见的日期。
(九)经营种类:指批准经营的所有林木种子的种类和品种,要注明生产的是良种繁殖材料(种子)、良种种植材料(苗木),还是普种繁殖材料(种子)、普种种植材料(苗木);繁殖材料(种子)的种类具体到种或品种,种植材料(苗木)的种类载明主要品种后按造林苗、经济林苗、城镇绿化苗、花卉等项填写。
(十)经营地点:填写企业的主要经营场所所在的县(市、区)、乡(镇)、村或街道、门牌等。
(十一)经营方式:填写批发、零售、批零兼营、进出口等。
第六章 变更换证
第二十条 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期满后需申领新证的,种子生产者、经营者应在期满前3个月,持原证重新申请。重新申请的程序和原申请的程序相同。
第二十一条 种子生产者在种子生产许可证有效期限内改变许可证核准的生产者名称、地址、负责人和生产地点、种类、面积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交变更申请书和相关的证明材料,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换发生产许可证。变更事项超出原发证机关权限的,应重新申请新证。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在种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内改变许可证核准的经营企业名称、地址、负责人和经营地点、方式、种类及有效区域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交变更申请书和相关的证明材料,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换发经营许可证。变更事项超出原发证机关权限的,应重新申请新证。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是林木种子生产者和经营者生产、经营林木种子的凭证。生产者、经营者必须按许可证核定的生产、经营地点及生产、经营种类进行生产经营,不得自行涂改、变更内容、范围。
第二十四条 《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除林业行政主管机关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留、收缴、吊销。
第二十五条 林木种子生产者、经营者因故停止生产、经营的,应将许可证交回原发证机关。
第二十六条 《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分正本和副本(各1本),正本应悬挂在生产或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第二十七条 许可证遗失,生产者或经营者须先向原发证机关提交遗失证明,并登报声明作废后,重新办理新证。
第二十八条 未取得《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林木种子的,按《种子法》第六十条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九条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者在领取生产或经营许可证后生产、经营假、劣林木种子的,按《种子法》第五十九条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条 林木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按《种子法》第六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一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不具备条件的林木种子生产者、经营者核发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或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按《种子法》第七十条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二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吊销违法行为人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后,应当通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注销或者变更违法行为人的营业执照。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9年4月1日起生效,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林业厅负责解释。
附件二:
湖南省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代码
发证机关 |
发证代码 |
省林业厅 |
湘S |
长沙市 |
湘A |
株洲市 |
湘B |
湘潭市 |
湘C |
岳阳市 |
湘D |
衡阳市 |
湘E |
邵阳市 |
湘F |
常德市 |
湘G |
益阳市 |
湘H |
张家界 |
湘I |
郴州市 |
湘J |
永州市 |
湘K |
怀化市 |
湘L |
娄底市 |
湘M |
自治州 |
湘N |
附件三: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申请表式样
《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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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专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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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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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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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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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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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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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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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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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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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日期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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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林木种子生产 |
树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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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计年产量 |
种子 公斤 |
穗条 万条(万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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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种基地 批准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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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种林分 或采穗圃所在地址及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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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种林分或采穗圃简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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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良种生产 |
生产良种类型 |
良种名称 |
树龄 |
面积 (公顷) |
产量 (公斤、条/根) |
生产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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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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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树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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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穗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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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品种审定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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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定或认定证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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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种基地建设批准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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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园或母树林结实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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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园(圃)繁殖材料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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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检验 储藏设施 等情况简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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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人员情况 |
姓名 |
性别 |
培训单位 |
资格证书编号 |
资格证书有效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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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技术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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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技术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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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批︶机关填写 |
审核意见 |
审核机关负责人(签字) 审核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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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意见 |
审批机关负责人(签字) 审批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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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许可证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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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至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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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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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种子检验、储藏设施等情况简介”栏分别填写种子冷库(常温库)的地点、面积、贮备能力、有关设备名称等内容。
《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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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木专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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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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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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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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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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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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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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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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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单位 性 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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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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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日期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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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产苗木种类 |
造林苗 |
城镇绿化苗 |
经济林苗 |
花卉 |
其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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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树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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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计产苗量 |
万株 |
万株 |
万株 |
万株(万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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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穗条)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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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木生产条件 |
育苗面积(亩) |
生产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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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性别 |
培训单位 |
资格证书编号 |
资格证书有效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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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技术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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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技术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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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批︶机关填写 |
审核意见 |
审核机关负责人(签字) 审核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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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意见 |
审批机关负责人(签字) 审批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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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许可证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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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至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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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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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生产单位性质按国有、集体、个体、股份等项填写。
《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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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专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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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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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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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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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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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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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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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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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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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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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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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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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经营许可证 的有效区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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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经营种子种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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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性别 |
培训单位 |
资格证书编号 |
资格证书有效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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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技术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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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贮藏、保管技术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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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 施 和 设 备 |
种子库及贮藏保管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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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加工精选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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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检验仪器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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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核 ︵ 批 ︶ 机 关 填 写 |
审核意见 |
审核机关负责人(签字) 审核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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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意见 |
审批机关负责人(签字) 审批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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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许可证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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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至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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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办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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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非进出口经营者不填写“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编号”栏。
2、“计划经营种子种类”栏按一般林木种子和林木良种分别填写到具体的树种、品种名称或树种类别。
3、经营方式按批发、零售和进出口三项填写。
4、“设施和设备”栏分别填写种子冷库(常温库)的面积、贮种能力、有关设备名称等内容。
《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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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木专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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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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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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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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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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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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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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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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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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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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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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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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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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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经营苗木种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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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性别 |
培训单位 |
资格证书编号 |
资格证书有效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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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技术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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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贮藏、保管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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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设施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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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核 ︵ 批 ︶ 机 关 填 写 |
审核意见 |
审核机关负责人(签字) 审核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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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意见 |
审批机关负责人(签字) 审批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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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许可证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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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至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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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办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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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非进出口经营者不填写“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编号”栏。
2、“计划经营苗木种类”栏按造林苗木、经济林苗木、城镇绿化木、花卉等填写。
3、经营性质按国有、集体、个人、股份等项填写。
4、经营方式按批发、零售和进出口三项填写。
5、“基础设施状况”栏填写贮藏设施的面积、贮种能力、有关设备名称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