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南省林业产业龙头企业认定及运行监测办法》的通知
- 索引号:430S00021/2008000002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2008-12-31 00:00
- 名称:关于印发《湖南省林业产业龙头企业认定及运行监测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林业厅文件
湘林产〔2008〕20号
关于印发《湖南省林业产业龙头企业认定
及运行监测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林业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速推进新型工业化进程的若干意见》、《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搞好对省级林业产业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充分发挥龙头企业辐射带动作用,推动我省林业产业化建设,经研究,省厅对2003年制定的《湖南省林产工业龙头企业认定办法》进行了重新修订和完善。现将修订后的《湖南省林业产业龙头企业认定及运行监测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湖南省林产工业龙头企业认定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湖南省林业产业龙头企业认定及运行监测办法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行管 林业产业龙头企业 办法 通知
附件:
《湖南省林业产业龙头企业认定
及运行监测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省级林业重点龙头企业扶持工作的通知》,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农〔2005〕45号),加大林业产业龙头企业的扶持力度,规范省级林业产业龙头企业的服务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南省林业产业龙头企业是指湖南省境内利用森林资源,以林产品加工、经营、资源培育或服务为主业,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湖南省林业产业龙头企业评审会议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 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作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企业自愿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 凡申报或已获认定的省级林业产业龙头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申 报
第五条 省级林业产业龙头企业申报标准:
(一)林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企业
1、企业组织形式。依法设立的以林产品经营、加工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
2、企业经营规模。总资产规模2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其中欠发达地区确有带动能力的企业以上二项指标可适当降低,外向型出口创汇企业出口额300万美元以上。年生产规模达到:纤维板5万立方米,刨花板3万立方米,细木工板、竹胶合板2万立方米,胶合板1万立方米,地板20万平方米。或者虽然规模较小,但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所开发和生产的产品属于高新技术产品或绿色食品,主营产品优势明显,出口创汇潜力大或进口替代能力强,能形成带动面较大的区域性特色产业。
3、企业效益。企业的总资产报酬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企业应不欠税、不欠职工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不亏损。
4、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应低于70%,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
5、产品竞争力。企业有注册商标和品牌,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在省内同行业中的产品质量、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居领先水平,有较健全的市场营销网络和服务体系,产品销售率在90%以上。
6、企业带动能力。企业通过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林农1000户以上,联结基地1500亩以上。其中欠发达地区企业带动林农700户以上,联结基地1000亩以上。企业从事林产品加工、流通过程中,通过订立合同、入股分红等方式采购的主要原料或购进的初级林产品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60%以上。
(二)林副产品批发市场。
1、组织形式。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开办的林副产品批发市场,产权清晰。
2、行业地位。市场占地、设施、资产、交易规模以及带动农户能力在所在地区同类市场中属前列。市场主营产品与地方主导产业关联度大,带动示范、集散辐射作用明显。
3、经营规模。资产总值一般在2000万元以上,市场交易额2亿元以上,市场中林产品交易占总交易量的70%以上。
4、带动能力。市场对带动地方主导产业形成和发展的作用比较明显,市场联结基地一般在2万亩以上,带动林农在1万户以上。
5、服务功能。市场基础设施较好,配套设施齐全,市场信息收集、整理、发布等服务工作及时规范,能及时为农户和经营户提供市场信息,对引导当地林业结构调整作用明显。市场交易秩序良好,内部管理制度健全,管理和运作比较规范,没有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等不法现象。
6、经济效益。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不高于70%,市场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市场应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不亏损,没有债务纠纷。
第六条 申报材料。申报企业应提供企业的基本情况并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要求,提供有关申报材料。企业的资产和效益情况须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核提供证明;企业的资信情况须由其开户银行提供证明;企业的带动能力和利益联结关系情况须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提供证明。
第七条 申报程序:
1、申报企业向所在地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审核,上报市林业主管部门。
2、市林业主管部门对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推荐的企业进行审核、征求相关林产协会意见后报省林业厅,并附书面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
3、省属企业按照本办法直接向省林业厅申报。
第三章 认 定
第八条 各市推荐申报的企业由省林业厅征求有关林产工业协会意见,并组织有关专家评审后,按评定标准进行评定。
第九条 经认定的省级林业产业龙头企业,由省林业厅发文公布,并颁发证书,享受有关扶持政策。
第四章 运行监测
第十条 对省级林业产业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定期监测,优保劣汰。为及时了解龙头企业运行情况,建立省级林业产业龙头企业调度报表制度(季报),各企业于每季末后5天内向各市州林业局林工站报送季度报表,各市州汇总后报省林业厅木材行管办,同时抄报各相关市、县林业局。
第十一条 省级林业产业龙头企业认定后每年进行一次运行监测,并对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监督抽检。
第十二条 经监测合格的省级林业产业龙头企业,继续享受有关扶持政策,对监测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省级林业产业龙头企业称号,收回证书,不再享受有关扶持政策。监测结果由省林业厅公布。
第十三条 省级林业产业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的,须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按申报认定程序重新申报认定。
第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况的,取消省级林业产业龙头企业资格:
1、企业在申报和监测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一经查实,已经认定的企业取消省级林业产业龙头企业资格,3年内不得再申报。
2、企业因经营不良资不抵债而破产或被兼并的。
3、企业经营中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
4、企业不按规定要求提供季度报表监测材料,拒绝监测和抽检的,自动取消其省级林业产业龙头企业资格,3年内不得再申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林业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省级林业产业龙头企业申报表
2、省级林业产业龙头企业季度报表
省级林业产业龙头企业申报表
企业名称:(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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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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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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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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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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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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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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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网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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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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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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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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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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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类型 (√) |
国有 |
集体 |
私营 |
中外 合资 |
外商 独资 |
企业类别 |
加工 |
销售 |
经营 |
交易市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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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总资 产(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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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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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销售收入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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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结农 户 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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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结基地种 植业面积(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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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单采购原 料占需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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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酬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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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负债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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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产品 销售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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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利税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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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创汇 (万美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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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 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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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认证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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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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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创建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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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信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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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产品 及产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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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林业主管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市林业主管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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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林业产业龙头企业季度报表
企业名称: 报送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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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主营产品 名 称 |
产量 |
销售数量 |
销售价格 |
利税总额 |
出口创汇 |
备 注 |
第 季 度 累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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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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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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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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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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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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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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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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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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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每季末后5天内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