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3月2日湖南省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湖南省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了省人大财经委员会提出的关于深入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议案。会议认为,植树造林、绿化祖国,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是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造福子孙的伟大事业,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开展全民义务运动是实现造林绿化的一项重大措施。1981年12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出了《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十年来,我省贯彻落实这一决议,取得了较大的成绩,但是,发展很不平衡,任务仍然艰巨。为了深入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推动全省造林绿化工作,实现“五年消灭宜林荒山,十年绿化湖南”的宏伟目标,特作出下决议:
一、全民义务植树运动是一项法定的、为国家和社会服务的公益活动。各级人民政府要广泛深入地宣传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重大意义,增强公民绿化国土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把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长期坚持下去。
二、年满11岁的公民,除老弱病残外,都应自觉地参加义务植树活动。要因地制宜,每人每年义务植树三至五棵,或者完成相应劳动量的育苗、管护和其他绿化任务。各单位要按照实际人数承担义务植树任务,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的具体安排,组织本单位职工开展义务植树活动。
三、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全民义务植树运动列入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要按照造林绿化规划的要求组织本地区的义务植树活动。要建立和实行义务植树登记卡制度。要定期进行检查评比,对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四、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同加快整个造林绿化工作结合起来,进一步落实领导干部造林绿化任期目标责任制。要充分发挥各级绿化委员会的职能作用。公路、铁路、水利、园林等有造林绿化任务的部门和单位要制订本系统本单位的造林绿化规划,并组织实施。
五、省人民政府应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和本决议的规定,结合本省的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
六、各级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定期听取本级人民政府贯彻执行本决议情况的汇报,监督本决议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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