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林业产业龙头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 索引号:430S00/2025-185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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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日期: 2025-12-31 15:47
- 名称:《湖南省林业产业龙头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12月29日,湖南省林业局下发了新修订的《湖南省林业产业龙头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认定管理办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我省林业产业龙头企业认定管理工作自2003年启动以来,扶强培优了一大批规模较大、效益较好、竞争优势明显、辐射带动能力较强的龙头企业。在深刻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服务乡村振兴战略,促进我省林业产业全面转型升级,推动全省林业产业高质量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2023年10月26日,国家林草局下发了《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办法》(林改规〔2023〕5号),其中第二章第四条第(十)点明确要求:“申报企业原则上应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林业重点龙头企业,并在有效期内”。我省现行的认定管理办法是2020年下发的修订版,根据原国家林业局印发的《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推选和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办规字[2013]164号)配套制定而成,随着近几年国家宏观政策调整和国内外经济形势发生变化,我省原认定管理办法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全省林业产业发展要求,且已于今年9月到期,修订工作势在必行。
二、遵循原则
本次修订遵循的原则:一是坚持衔接贯通,融合了相关省区的先进内容,与国家林草局下发的《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办法》相匹配、相衔接;二是坚持实事求是,在保持原认定管理办法章节总体架构不变的前提下,总结实际认定管理工作中的成熟经验和存在的主要问题,以问题为导向,突出完善修订重点;三是侧重培优扶强,突出龙头企业产值规模均处于行业前列的特性,坚持原认定标准,原则上不降低。
三、主要内容
修订稿分为总则、申报、认定、运行监测、附则,共5章18条。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总则
结合国家重大决策部署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国家林草局下发的相关文件精神,补充了本办法制定的相关法规依据。同时,根据当前我省林业产业发展实际,对湖南省林业产业龙头企业的定义进行了补充界定。明确了“以森林、草原、湿地生态资源为经营对象”,将“科技创新能力强”“产值规模处于行业前列”做为衡量龙头企业基本标准纳入其中,完善了林业产业龙头企业应该涵盖的范围及未来发展趋势。此外,总则中对申报、认定、运行监测和管理工作的原则、组织实施、适用范围、结果运用等进行了补充,使新《认定管理办法》的实施更严谨更全面更具规范性。
(二)申报
本章节是重点修订章节。一是扩充、合并了细分类别,将申报主体从事的林业产业分类进行了进一步细分,由原来的11个类别细分扩充为12个类别。参照国家林草局的分类方法,将“木竹种植与培养类”变更表述为“工业原料林和经济林种植类”;将“林木种苗、花卉类”变更表述为“林草种苗和花卉类”;将“林下种植(养殖)类”细分为“林下种植类、林下养殖类”;将“野生动物人工繁育与加工利用类(非食用)”并入“林下养殖类”;将“林产品流通、林业服务类”细分为“林产品流通类、林业技术服务类”;将“生态修复、绿色防治类”变更表述为“林草生态修复、绿色防治类”。二是对经营主体的申报条件进行了修订完善,对“企业规模与财务指标”“盈利能力”“企业信用”“市场竞争力”“带动辐射能力”“可持续发展能力”等6个综合性指标,逐一进行了细化。三是在申报条件里新增了“培育扶持新质生产力”内容。
1、企业规模与财务指标
(1)将“种植、培育木本油料基地的企业,基地种植面积8000亩以上”修改为“种植、培育木本油料基地的企业,基地种植面积5000亩以上、经营管理水平高或年产值1000万元以上”。增加了经营管理水平及产值指标,意在强调当前油茶种植提倡适度规模,精心管护的理念。
(2)将“林草种苗和花卉培育类。从事林草种苗、花卉新、优、特品种开发及良种培育的企业。”修改为:“林草种苗和花卉类。从事林草种苗和花卉培育、种植及加工等相关企业。”修改意在进一步规范表述,涵盖范围更广。
(3)将“从事制浆造纸或生产松香、松节油、樟脑、冰片、竹炭、活性炭以及香精、香料、食品添加剂等植物提取类林化产品的加工企业。”修改为“生产浆纸、竹炭、活性炭,植物提取加工的松香、松节油、香料(樟脑、冰片、芳香类植物精油等)及其衍生品、食品药品添加剂等林化产品的加工企业。”因芳香类植物精油是植物提取企业的重要品类,增加此品类的表述后更严谨更全面。
(4)将“生态旅游和森林康养类”企业申报条件中的“年接待游客量达15万人次以上”修改为“年接待游客量达20万人次以上”。考虑到近年来民众旅游消费理念日趋保守理智,经济实惠游居多,在维持原认定财务指标不变的前提下,适当提高游客量指标更符合当前我省实际。
2、盈利能力
将原“具备一定的盈利能力,不亏损。”细化为“企业的净利润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无亏损、财务指标优良,企业负债率一般低于70%”。这是为了鼓励龙头企业树立标杆意识,积极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3、企业信用
删除了原“信用等级在AA级以上(含AA级)”的指标参数,修改为“守法诚信经营,依法缴纳税费,无拖欠工资及社保、欠缴林地租金和违法经营等行为,近3年无不良信用记录,未被列入法院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失信惩戒名单。”强调了龙头企业诚信经营这一基本要求。
4、市场竞争力
在原基础上加入了“营销渠道畅通,近三年平均年产销率在70%以上”“国家和地方产品质量抽检无不合格记录”等指标要求。在确保产品产销率的前提下,着重强调了质量(食品)安全问题,确保入选的龙头企业在市场上具有良好竞争力。
5、可持续发展能力
加入了“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水平位居省内同行前列。若从事药材加工利用的企业通过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GAP)的,则优先支持。”等内容,意在引导中药材生产加工企业树立行业规范发展标杆。同时,鼓励龙头企业践行绿色、低碳、节能、环保的发展理念。
6、培育扶持新质生产力
新增此申报条件主要强调积极支持具有高科技、高效能、高质量特征的新兴林业企业。一是为了深刻践行习近平经济思想,二是为了顺应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时代要求,摆脱传统林业经济增长方式,推动林业产业结构调整,实现高质量发展。也是为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提前布局、赢得发展先机,不断提升林业经济整体实力的关键所在。
新《认定管理办法》对申报材料也做了规范和完善。对标国家林草局的做法,新增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明;地理标志农产品、绿色(有机)食品名称等。种植养殖类企业还需提供与农户(林区职工)利益联结关系的相关材料(如合作协议、林地转包协议、股权分红协议、原材料采购协议、特色产品购销协议或者林地经营服务协议等证明材料)”等内容,体现申报工作的适用性和严谨性。
(三)认定
新增了“对省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区域内申报企业按各类别认定标准的80%予以倾斜。”的内容,凸显林业产业工作助力乡村振兴,巩固脱贫攻坚成果的理念。同时新增了“因企业登记信息发生变更需重新认定的,实行当年申请、当年变更的便捷机制。”的内容,强调助企纾困,提升为企业服务效率。
(四)运行监测
加强对龙头企业的数据统计管理,严把数据收集关、审核关、口径关,强化运行监测数据的运用。同时,新增了4种取消其“龙头企业”称号的情形。包括:“存在严重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发生重大安全生产、重大产品质量、重大食品安全、重大环保事故的”“转产,不再以林草产业为主业的”“被法院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失信惩戒名单的”,突出了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及运行监测工作的严肃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