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湖南省林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

  • 索引号:430S00/2023-1139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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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日期:2023-11-09 10:01
  • 名称:解读《湖南省林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

为建立健全我省林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长效工作机制,依法打击涉林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生态安全,2023年10月12日,湖南省林业局、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湖南省公安厅联合印发了《湖南省林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

一、制定本实施办法的必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修订实施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的出台,强化了林业部门依法履行查处破坏森林资源、湿地及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的职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1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8号)的出台,也加大对森林资源、野生动物等林业资源的保护力度,所以涉林案件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刻不容缓,加强林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十分必要。

机构改革后,随着森林公安转隶,林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协调性和基础性问题较为突出。例如改革前,因森林公安承担了较多林业行政执法职能又具备刑事侦查权力,并隶属于林业,行刑衔接问题尚未凸显,但转隶之后即暴露明显。此前未明确移交程序,现在各地部门间衔接和操作起来较为棘手,所以亟需加强林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二、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包括总则、案件移送及法律监督、证据收集与适用、协作机制和附则等内容,共五章、三十二条。《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明确了制定目的、依据、适用对象和范围

《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主要明确制定目的、依据,适用对象和范围和各级林业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依法履职、加强协作的原则性规定。

(二)明确移送案件要求

《实施办法》规定了三种主要情形:第一种是林业部门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应当采取的措施是及时将案件移送同级公安机关,并将案件移送书及有关材料清单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第二种是公安机关发现林业部门应移送而未移送时,应当提出书面移送意见并抄送检察机关,林业部门有异议的,应作出书面说明理由并抄送检察机关。第三种是检察机关发现林业部门应移送而未移送时,应提出检察意见,林业部门应移送,并按要求抄送检察机关。

《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案件的程序及所需材料,主要为五项材料及其他有关涉嫌犯罪材料的兜底要求;要求公安机关应当接受林业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需在案件移送书回执上签字,明确了公安机关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决定的期限及相关要求;对材料不齐全的、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以及公安机关受理等具体情形,均进行了详细规定,厘清了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过程中的各自职责。

(三)健全完善部门间监督机制

《实施办法》健全完善了部门间监督机制,明确了林业部门享有立案监督建议权,人民检察院可以在林业案件移送全过程进行监督,例如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复议决定、立案后撤销案件决定有异议的,应当积极参与和介入;公安机关对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依法应当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涉林案件,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同级林业部门,并向林业部门提出书面建议的权力;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人民法院作出无罪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判决的案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林业部门提出检察建议或司法建议,并将案件及相关材料进行移交。林业部门应当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

(四)明确相关证据的收集与适用

明确林业部门在行政执法和案件查办过程中依法收集的相关证据,经过法定程序审查,可以作为刑事诉讼的证据使用,对涉林违法案件中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就专业技术方面出具的书面认定意见,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同时也明确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移交林业部门进行行政处罚的案件中,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依法收集的证据材料,符合法定要求的,林业部门可以在行政处罚中作为证据使用,上述规定,避免了证据的重复收集,减少不必要的司法鉴定程序,节约办案经费,提升了办案效率。

《实施办法》还对林业部门和公安机关就涉案物品及其他证据材料的移交、涉案物品处置、证据使用和补充调查等方面分别作出了协调配合的详细要求。

(五)构建常态化协作机制

《实施办法》规定林业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衔接工作情况,研究存在的问题;建立双向案件咨询制度,对于案情重大、复杂、疑难、性质难以认定的案件,林业部门可以就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证据的固定和保全等问题咨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就案件办理中的专业性问题咨询林业部门;建立案件线索通报制度,林业部门在执法检查时发现违法行为明显涉嫌犯罪的情形,应当采取的措施是及时向案发地公安机关或者同级公安机关通报;加强对重大案件开展联合挂牌督办,督促案件办理;强化在办理涉林犯罪案件中协助合作;要积极推进湖南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的运用,建立健全实时反映执法情况、案件移送、联合办案、互通办案数据等信息共享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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