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湖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执行标准》
- 索引号:430S00/2023-070049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2023-07-10 17:25
- 名称:解读《湖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执行标准》
2023年5月29日,省林业局制定并公布了《湖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执行标准”》(湘林法〔2023〕6号)(以下简称《基准》),省政府统一登记号HNPR—2023—25001,自2023年5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订本标准的必要性
《湖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执行标准(试行)>的通知》(湘林法〔2021〕2号)(统一登记号:HNPR-2021-25001)(以下简称《执行标准(试行)》)将于2023年5月31日到期。《执行标准(试行)》印发实行后,较好地解决了相关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办理时限较短与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实际所需费用短期内无法计算的矛盾;规范了林业行政执法行为,有效地控制了林业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处罚裁量权,既规范林业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行为,又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此,根据《执行标准(试行)》实行情况,正式制定出台《湖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执行标准》。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适用范围。第一条明确本标准适用于具有林业行政执法职权的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以及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2020年7月1日以后发生的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非法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地毁坏行为实施罚款处罚时关于罚款金额的计算和确定。同时,根据市县林业行政执法机关对新森林法生效前发生、生效后立案处理的案件如何适用难以把握的问题,本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对2020年7月1日前发生且在2020年7月1日后立案调查的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按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执行;对非法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按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或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二)明确了具体标准。第二条明确恢复植被所需费用执行标准参照湖南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执行。第三条明确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执行标准参照湖南省耕地开垦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收费标准关于低等旱地的标准执行。具体标准为3.7万元/亩(55.5元/平方米)。
(三)明确了处罚幅度。规定“2020年7月1日以后发生的违法行为,处罚幅度按《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林法〔2020〕5号)有关规定执行。2020年7月1日前发生且在2020年7月1日后立案调查的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和非法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其他活动,按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或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处罚幅度按《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林策〔2018〕6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关于标准的适用范围
本标准主要是对林业行政处罚中关于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标准的确定,没有涉及补种树木所需费用问题,主要是考虑到本标准所规定的费用是林业行政处罚过程中适用的处罚标准,不是实际所需的最终费用标准,而森林法并没有针对造成林木毁坏时关于补种树木方面的行政处罚规定,因此本标准不宜将树木补种的处罚标准列入。对于时间范围,规定本标准适用2020年7月1日以后发生的违法行为,而2020年7月1日前发生且在2020年7月1日后立案调查的行为原则上适用旧森林法或者现行森林法实施条例,但依据新森林法规定处罚较轻或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森林法规定进行处罚,是根据新的行政处罚法第37条作出的规定。
四、关于如何适用标准
本标准对恢复植被所需费用标准、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标准分别进行了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中规定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及毁坏林地的违法行为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林业行政执法机关在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及毁坏林地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应分别根据被破坏植被的林地面积和被破坏林业生产条件的林地面积按照本标准各自计算恢复植被所需费用和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两者之和就是罚款的基准金额,再按照裁量权基准确认倍数,最终确定应罚款的金额。在实践中,经常会遇到对林地的违规占用或毁坏只破坏了植被,对林业生产条件没有进行破坏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因被破坏林业生产条件的林地面积为零,那么其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也为零,这时应按照恢复植被所需费用确定罚款金额即可。
五、关于处罚幅度的适用
在适用裁量权基准时,应注意行政处罚时适用的法律法规。在行政处罚时,适用旧森林法或现行森林法实施条例时,处罚幅度应按《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林策〔2018〕6号)有关规定执行,适用新森林法时,处罚幅度按《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林法〔2020〕5号)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