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林业局关于严格采石(砂)取土场使用林地审批管理的通知》(湘林资〔2021〕14号)政策解读

  • 索引号:430S00/2021-0901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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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资源处
  • 发文日期:2021-10-29 11:21
  • 名称:《湖南省林业局关于严格采石(砂)取土场使用林地审批管理的通知》(湘林资〔2021〕14号)政策解读


2021年10月12日,省林业局公布了《湖南省林业局关于严格采石(砂)取土场使用林地审批管理的通知》(湘林资〔2021〕14号,以下简称《通知》),省政府统一登记号HNPR-2021-25002,自2021年10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月21日,代替原《湖南省林业厅关于严格采石(砂)取土场使用林地审批管理的通知》(湘林资〔2017〕34号,以下简称34号文)。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34号文的背景

2017年12月11日,经原省法制办审查备案,《湖南省林业厅关于严格采石(砂)取土场使用林地审批管理的通知》(湘林资〔2017〕34号)印发实施。当时出台这一文件主要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一是为了配合中央环保督察问题整改;二是为了规范砂石开采(当时处于无序开采状态);三是为了建设生态强省。自印发执行以来,该文件对各县市区砂石土矿的开采和治理起到了规范作用,促使各地相继出台涉林砂石土矿开采等规划,为保护林地资源、严格林地审批提供了支撑保障。

二、起草《通知》的必要性

经过一段时间的实施,34号文制定之时存在的砂石开采问题已初步得到整治,产业发展进一步正规有序,生态环境逐年向好,严格保护与科学发展的矛盾双方发生了新变化。

1、34号文严于国家林草局《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2015〕35号)规定。体现在:34号文规定“不得使用自然保护区、国家公园、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世界自然遗产地、省级以上公益林地和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的林地,不得使用铁路、县级以上公路两侧以及大江大河大水库周围可视范围内的林地,不得使用位于易发生崩塌、滑坡和泥石流等生态地质灾害预警点的林地。但国家林业局第35号令并无上述具体规定。34号文“其他采石(砂)场、取土场只能使用符合上述要求的Ⅳ级保护林地”的规定,也严于国家林业局第35号令“其他工矿可以使用Ⅲ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的要求。

2、国家和省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先后印发的《关于做好缓解长江砂石供应紧张有关工作的函》,要求保障砂石供应、稳定原材料价格。

3、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0多个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0〕473号)要求,“尽快清理不合理的禁采区和禁采期,调整不切实际片面扩大设置的禁采区,纠正没有法律依据实施长年全年禁采的一刀切做法”。

综合考虑近两年来,在正式会议和工作接触中基层、企业、政协委员、人大代表、行业协会、政府部门的反映和要求,希望砂石开采与国家法律政策保持一致,以稳定砂石市场、保障原材料供应,省政府决定由省林业局结合实际情况进行修改。

三、主要修改内容:

1.将34号文第一段中“不得使用铁路、县级以上公路两侧以及大江大河大水库周围”改为:“不得使用铁路、高速公路两侧以及大江大河大水库周围”,减少对砂石土矿选址的限制。

2.在《通知》第一段增加:“对纳入全省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土矿专项规划的涉林采石(砂)取土项目,可以使用III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其他采石(砂)场、取土场只能使用符合上述要求的Ⅳ级保护林地。”确保纳入省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土矿专项规划的项目能够在较大的范围内顺利实施。

3.针对近年来的情况,进行了部分文字修改。如“湘林资〔2016〕26号文件规定”改为“省相关文件”,删除了对森林公安提出的相关要求,如“森林公安机关对移送的案件要依法办理”,更加符合当前的实际情况。

四、关于适用范围的说明

本文件为对34号文件的修订,有效期保持一致,至2023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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