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 索引号:430S00/2026-008914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2026-02-25 10:16
- 名称:《湖南省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近日,湖南省林业局印发了《湖南省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规范做好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工作是贯彻落实《民法典》《农村土地承包法》《森林法》等有关法律的具体行动,是发展林业适度规模经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作答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单家独户怎么办”的关键举措。2023年9月,中办、国办印发《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明确提出“加快推进‘三权分置’”“引导农户通过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流转林地经营权”等新任务新要求。2024年6月,湖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湖南省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也提出“建立健全林地经营权流转制度”“完善产权交易规则”等工作任务。2025年4月,国家林草局印发的《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规定“省级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林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国家林草局的有关部署要求,我局制定出台了本《实施办法》,旨在健全集体林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运行机制,规范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升集体林业规模经营水平,促进湖南林业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作为我省深化林改“1+4+N”政策体系的内容之一,重点回答“单家独户怎么办”的问题。
二、主要内容
本《实施办法》主要对国家林草局《办法》粗线条的内容进一步细化,共计6章39条,包括总则、流转条件和程序、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林地经营权的审批、公开交易规则、监督管理、附则等内容。其中:第一章总则,主要是阐述目的意义、起草依据、适用范围、林地经营权流转的内涵、林业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相关工作职责;第二章流转的条件和程序,主要明确了林地经营权的流转条件、流转程序、流转期限,以及公益林、天然林的流转要求;第三章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林地经营权的审批,明确了审批的范围,审批的权限、申请材料及办理时限等内容;第四章公开交易规则,明确了公开交易的范围、交易平台、交易程序等内容;第五章监督管理,明确了合同管理、流转事中事后监管、收取流转管理服务费、流转争议调处等有关内容;第六章附则,明确了贯彻落实《实施办法》的要求、《实施办法》的解释权限及生效时间等内容。
三、有关创新举措和地方特色
(一)将社会资本通过再流转取得林地经营权纳入了审批范围,更好保护农民权益。国家林草局《办法》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家庭承包林地经营权的审批未明确是否包含“再流转”的情形,考虑到如果不将“再流转”纳入审批范围,有的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可能通过“再流转”方式规避审批。为了更好保护农民权益和加强流转监管,不论是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是直接取得(流转)还是间接取得(再流转)家庭承包林地经营权,本《实施办法》都将其纳入了审批范围。
(二)明确了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林地经营权的审批权限,做到了有章可循。自2023年以来,国务院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公布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均明确“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林地经营权审批”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机关是“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政府(由林草部门承办)”。国家林草局《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研究确定分级审批权限”。鉴于如何按面积划分审批权限,缺乏绝对的标准,《实施办法》尊重过去习惯,延用了原《湖南省森林资源流转办法》第十八条关于森林资源流转的审批权限,即:4500亩以下由县级审批,4500亩(含)-7500亩由市级审批,7500亩(含)以上由省级审批;在此基础上,明确跨县市区、跨市州且不便于拆分办理审查审核的,由上一级审批。
(三)明确了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林地经营权的审批程序,增强文件的可操作性。为优化政务服务质量和营商环境,湖南省已普遍实行行政审批13个工作日承诺办结制度,为此,《实施办法》将审批时限在国家林草局《办法》20个工作日的基础上压缩至13个工作日;为强化监管与风险防控,《实施办法》在审批程序上明确了多项举措,比如:认为需要开展现场勘察的,可以视情况组织开展现场勘察,现场勘察时间最长不超过5个工作日且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要求省市审批权限的需经县级审查,上级审批决定要抄送下级;审批通过后,行政许可决定书的有效期为1年,即: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需在1年内完成林地经营权流转活动,确需延期的,可以延期1次;要求未办理审批或者审核审批未通过以及行政许可有效期满未延续的,不得开展林地经营权流转活动。
(四)补充了公开交易规则的相关内容及适用范围,建立健全全流程的林权流转服务管理制度。进入公共平台交易是提高农村要素资源配置和利用效率,保障流转交易公平的一个重要手段。为此,本《实施办法》在国家林草局《办法》的基础上,专门增加一个章节,即:第四章“公开交易规则”,从流转条件、流转程序、流转审批、公开交易、风险防范等方面建立健全了全流程的林权流转服务管理制度。近年来,《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19年本)》(湘发改公管〔2019〕679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湘政办发〔2022〕44号,以下简称“44号文”)分别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权流转”“集体林权”纳入了公共资源交易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交易范围。同时,《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第295号令)规定,有关交易规则由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而44号文则明确“全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由省农业农村厅联合相关农村产权主管部门制定”。鉴于此,本《实施办法》的交易规则仅适用于集体林地经营权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情形,集体林地经营权进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交易规则按照农业农村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