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湖南省林木种苗检验证和标签管理办法》
- 索引号:430S00/2024-027152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2024-03-25 14:48
- 名称:解读《湖南省林木种苗检验证和标签管理办法》
近日,湖南省林业局印发了《湖南省林木种苗检验证和标签管理办法》(湘林场〔2024〕1号)(以下简称《办法》),省政府统一登记号:HNPR-2024-25001,自2024年2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必要性。“林以种为本、种以质为先”,林木种苗是林业的根本,种苗的质量决定了造林绿化的成效、森林的质量。林木种苗检验证和标签是林木种苗质量监管的质量判定依据,也是林木种苗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对林木种苗质量承诺、认可的重要依据。新修订的《种子法》、国家林业局《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林木种苗质量检验证、标签都做了原则性规定,《林木种苗标签》(LY/T2290)等对种苗标签作了比较详细规定。为贯彻实施《种子法》及其配套法规,规范林木种苗检验证和标签管理,有必要制定符合我省实际的可操作的林木种苗检验证和标签管理办法。
二、制定依据。一是《种子法》第四十条明确规定:销售的种子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种子生产经营者对标注内容的真实性和种子质量负责。二是国家林业局《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生产主要林木商品种子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质量检验。质量低于国家规定的种用标准的林木种子,不得用于销售。第十六条规定:林木种子质量检验证书的式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制定。三是《林木种子检验规程》(GB2772)、《主要造林树种质量分级》(GB6000)规定:凡出圃的种子和苗木均应附种子检验证或苗木检验证。四是《林木种苗标签》(LY/T2290)对林木种苗标签管理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三、关于林木种苗检验证和标签的签发。基于下述理由,《办法》规定林木种苗检验证和标签由经营者填写。一是《种子法》规定:标签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种子生产经营者对标注内容的真实性和种子质量负责。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或者因种子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真实,遭受损失的,种子使用者可以向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赔偿。二是林木种苗检验证和标签是林木种苗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对林木种苗质量承诺、认可的重要依据。
四、关于林木种苗检验证和标签标注的内容。标注的内容为林业主管部门的规定或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规定,其中质量指标依据检验检测结果标注,检验检测既可以由生产经营者依据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进行自检,也可委托种苗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测。
五、关于林木种苗检验证和标签的印制。可以由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并免费发放,也可以由种苗生产经营者自行制作,但自行制作的林木种苗检验证和标签要符合本《办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