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延包试点背景下的林地延包跟进
(转载自中国绿色时报)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试点工作的意见》,对全面开展土地延包作出部署。这为集体林地延包指明了工作方向,划定了清晰路径,提供了根本遵循。
集体林地作为生态安全的重要基础、生态碳汇的核心载体、乡村振兴的重要资源,其承包经营制度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在林业领域的具体实践,与土地承包制度一脉相承、同等重要。推进集体林地延包,是立足林业发展实际、回应林农期盼的关键部署,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长远的历史意义。
在制度完善层面,林地延包在坚守集体所有底线的基础上,建立长久稳定的承包关系,让林农吃下长效定心丸,进一步完善集体林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体系,有效激发林业生产经营的内生动力,为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筑牢制度根基。
在生态保护层面,建立稳定的林地承包关系,能够彻底消除林农的后顾之忧,坚定其长期投入、精心管护、科学育林的信心,推动森林资源扩面提质,助力构筑稳固的生态安全屏障,为提升生态碳汇能力、推动“双碳”目标实现提供重要支撑。
在民生发展层面,建立稳固的法定承包关系,能够促进林农和各类新型林业经营主体放手发展林业产业,推动林权规范流转,盘活林地资源要素,吸引资本、技术、人才向林业聚集,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拓宽林农增收渠道,为乡村全面振兴注入持久动力。
保持农村集体林地稳定持久的承包关系,是党和国家一以贯之的方针政策,经过多年实践,目前已形成较为完善的政策体系和坚实的工作基础。
政策层面,国家持续明确林地延包的方向和要求。2008年发布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规定,林地的承包期为70年。承包期届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2023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进一步强调,保持集体林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承包期届满时应坚持延包原则,并提出开展集体林地延包试点,家庭承包林地剩余期限10年以内的,发包方可以依法提前确认延包合同,以林地承包到期为起点起算并合理确定延包期限。2024年,国家林草局就做好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有关工作发出通知,对落实林地延包作出细化部署,至此形成了“顶层设计+具体落实”的政策闭环。
实践层面,以南方集体林区为主的10多个省(区、市)先后开展延包试点,并取得阶段性成效。江西省在总结广昌县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创新“八步工作法”“落大宗发小证”“三维指界”等举措,截至2025年底,完成延包合同签订873.74万亩,占全省应延包面积的74.4%。浙江省安吉县通过数字赋能、优化服务流程,实现纠纷化解率、试点完成率、群众满意率3个100%。
与此同时,林地延包也得到广大林农的广泛认同和衷心拥护。国家林草局发展研究中心2024至2025年对17个省(区、市)43个县(市、区)存在林地承包期不满10年样本农户的问卷调查显示,希望延长承包期的农户比例高达96.11%。
当前,全国大部分地区20年和25年承包期林地的剩余期限已不满10年,亟须全面推进延包。从近两年各地开展试点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广大林农对延包的诉求和期望来看,林地延包必须严格遵循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试点工作的意见》确定的各项原则,精准施策、有序推进。
坚持问题导向。集中力量开展林地权属复核校准、确权发证查漏补缺和林权纠纷化解,尽快完成森林资源“一张图”与国土“三调”、“三区三线”数据融合,为延包确权夯实基础。
坚持集体所有制不动摇。牢牢把握林地农民集体所有的根本属性,坚定维护农民集体在延包过程中对林地发包、调整、监督和收回等环节享有的权能,不得打破原集体经济组织林地所有权界限搞平均承包。
坚持大稳定、小调整。在实践中以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确权登记颁证成果为基础,以承包到期为起点,合理确定延包期限。加强跨区域协调,稳妥解决相关群体“两头空”“两头占”问题。依法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合法林地承包权益,探索建立农户自愿有偿退出林地承包经营权机制。
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保障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延包方案由集体经济组织民主协商制定,全程公开、依法表决。
坚持规范延包程序。延包工作包括制定方案、开展调查、审核公示、签订合同、完善证书、资料归档等所有程序,必须做到不折不扣、严格规范,同时做好与不动产登记的有序衔接。
坚持试点先行。在法律政策框架内,因地制宜探索延包的具体路径和实施办法,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完善相关措施。及时总结推广不同地区、不同时段、不同环节的典型模式与经验做法,持续推动延包工作走深走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