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公示(湘林护许准〔2022〕114号)
关于准予汉寿湘同发野生动物园有限公司借展动物的行政许可决定
汉寿湘同发野生动物园有限公司:
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22320648455L,法定代表人:李世红)于2022年7月12日向本机关提出的关于办理“权限内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的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从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非凡马戏艺术团”借展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绯胸鹦鹉(Psittaculaalexandri)2羽、《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Ⅰ物种非洲灰鹦鹉(Psittacuserithacus)2羽、附录Ⅱ物种红绿金刚鹦鹉(Arachloropterus)2羽、蓝黄金刚鹦鹉(Araararauna)2羽、葵花凤头鹦鹉(Cacatuagalerita)2羽、橙翅亚马逊鹦鹉(Amazonaamazonica)1羽。借展时间:2022年7月7日—2022年12月31日。展演地点:常德市汉寿县汉寿同发野生动物世界。
二、你公司需完善疾病防控机制和措施,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动物饲养管理、卫生防疫等技术规程;制定展演管理办法和应急预案。
三、展演期间,你公司须加强野生动物安全管理,严禁游客与野生动物近距离接触,以确保人和动物安全。同时,须文明开展表演活动,不得虐待动物,并承担展演动物的繁育技术及安全保障责任。你公司须自觉接受林业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四、请你公司凭此件于2022年12月31日展演结束前,按照国家规定办理运回手续,逾期无效。如需延期,请依法于展期届满前30日向我局申办延期手续。
湖南省林业局
2022年7月22日
本决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实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专用标识的范围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规定。
出售、利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提供狩猎、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
出售本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的野生动物的,还应当依法附有检疫证明。
3、《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等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4、《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禁止非法出售、收购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或者人工培植、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国家一级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需要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或者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应当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批准。宾馆、饭店、招待所和个体饮食摊担等,不得收购、宰杀、加工、出售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