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公示(湘林护许准〔2022〕9号)

 http://lyj.hunan.gov.cn/ 时间:2022-01-29 11:05 信息来源:

关于准予汉寿湘同发野生动物园有限公司借展动物的行政许可决定

湘林护许准〔2022〕9号


汉寿湘同发野生动物园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办理环尾狐猴、非洲狮借展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从“鹤山市龙口镇锦丰动物驯养繁殖场”借展《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Ⅰ物种环尾狐猴(Lemur Catta)10只、附录Ⅱ物种非洲狮(Panthera leo)10只。借展时间:2022年1月25日—2022年12月15日。展演地点:汉寿湘同发野生动物园内。

二、你公司需完善疾病防控机制和措施,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动物饲养管理、卫生防疫等技术规程;制定展演管理办法和应急预案。

三、展演期间,你公司须加强野生动物安全管理,严禁游客与野生动物近距离接触,以确保人和动物安全。同时,须文明开展表演活动,不得虐待动物,并承担展演动物的繁育技术及安全保障责任。你公司须自觉接受林业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四、请你公司凭此件于2022年12月15日展演结束前,按照国家规定办理运回手续,逾期无效。如需延期,请依法于展期届满前30日向我局申办延期手续。

特此决定。


湖南省林业局

2022年1月21日


本决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实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专用标识的范围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规定。

出售、利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提供狩猎、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

出售本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的野生动物的,还应当依法附有检疫证明。

3、《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等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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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公示(湘林护许准〔202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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