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准予长沙生态动物园出售、购买野生动物的行政许可决定 湘林护许准〔2021〕38号
关于准予长沙生态动物园出售、购买野生动物的行政许可决定
湘林护许准〔2021〕38号
长沙生态动物园:
你单位关于办理转让河马和交换绿猴、赤猴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查,符合办理“出售、购买野生动物审批”规定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二十七条、第三十四条,《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一、同意你园出售河马(Hippopotamusamphibius,附录Ⅱ)1只给“汉寿湘同发野生动物园有限公司”,用于科研繁育和观赏展演。
二、同意你园用自繁的绿猴(Cercopithecusaethiops,附录Ⅱ)1只、赤猴(Erythrocebuspatas,附录Ⅱ)1只,与“汉寿湘同发野生动物园有限公司”交换绿猴(Cercopithecusaethiops,附录Ⅱ)1只、赤猴(Erythrocebuspatas,附录Ⅱ)1只,用于血缘调换。
三、你园和接受方须自觉接受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请你园凭此许可文书,于2022年2月28日前完成运输工作,逾期无效。
湖南省林业局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