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林木采伐管理改革实现新突破

 http://lyj.hunan.gov.cn/ 时间:2014-04-01 00:00 【字体:
  2014年2月14日,《浙江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经浙江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即将于4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办法》吸收了国家、省一系列采伐管理改革政策和试点中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在毛竹采伐、树木采挖、采伐公示、皆伐以面积控制以及简政放权等方面有较大突破,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一、放活经营权,确保收益权,增加自主权。一是率先放宽竹子的采伐管理,明确竹子的抚育采伐、采伐胸径5厘米以下薪炭林的林木、采伐经济林用材林内的胸径5厘米以下非目的树种,不需要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同时取消了木材生产计划,以及对林木采伐转让的限制性内容。二是对用材林主伐年龄的选择,从限定采伐年龄标准,改变为由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林木生长、成熟情况和当地生产经营情况确定,并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三是对采伐量的管理,从单纯的限额指标管理转向森林可持续经营、多功能发挥和多目标管理,明确对已制定森林经营方案的,依据森林经营方案确定的合理采伐量,分解年森林采伐限额到森林经营者。四是对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核发采伐许可证的范围,从仅限于个人承包山上林木的采伐,放宽到除国有林、天然阔叶林、省级以上公益林外的集体林。四是监管主体由林业部门独家全程监管,调整为业主与管理部门共同担责。明确林木采伐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实施边采伐、边检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林木采伐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林木采伐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二、注重生态保护,规范采伐管理。《办法》在放宽对林木采伐的限制条件,增加自主权的同时新增和强化了一些保护生态、规范采伐管理的具体规定条款。一是在采伐对象上,明确采伐包括采挖,禁止在土壤砾石含量大、容易引起泥石流、坡度大于35度、土层瘠薄采挖后植被难以恢复、省级以上公益林、灌木林等林地内采挖林木;运输采挖的树木出县(市、区)的,应当依法办理木材运输证。二是在采伐程序上,正式将公示制写进《办法》,明确发证机关应当实行林木采伐公示制度,对林木采伐申请、许可等情况进行公示,采伐国有林的,需在国有林经营单位所在地进行公示;采伐集体林或者个人所有林木的,需在林木所在地行政村或自然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三是在采伐性质和强度上,明确规定严格控制采伐天然阔叶林,确需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采伐的,采伐强度不得大于伐前林分蓄积量的15%。
  三、细化国家规定,增强可操作程度。《办法》对国家林业局《关于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的意见》中关于“皆伐作业以面积控制”的规定作了具体细化。明确皆伐以面积控制为主,采伐的林木虽未达到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定的蓄积量,但已达到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四至范围面积的,采伐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终止采伐;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四至范围内,已采伐的林木蓄积量超出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定蓄积量的,采伐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林木采伐许可证有效期内向发证机关提出追加采伐蓄积量的书面申请,发证机关经审查核实,对其超出原定蓄积量25%以内的部分可予以追加,变更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蓄积量,但应当在当地本年度或者下一年度森林采伐限额中抵扣。
  四、适应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办法》创新了核发采伐许可证的方法。提出为适应林权制度改革后农民个人使用的林地地块比较分散的实际,明确一个自然年度内相连地块的皆伐面积应当合并计算,因同一建设工程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需要采伐林木的,可跨小班(或地块)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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