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保:临武县山林纠纷的起因及调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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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8-25 1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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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我们县来讲,全县的山权林权总的说来是稳定的,绝大部分的山林界线是清楚的,但当前的主要问题是拖了多年的山林纠纷问题没有得到解决,这些老大难问题往往争执的是同一块山林、涉及到矿产、水利、林木、受益权等方面,这些问题的存在:一是情况比较复杂,二是矛盾比较深刻和尖锐,群众与群众之间对立情绪比较大,经常引发乱砍滥伐,乱采滥挖,破坏森林资源,破坏矿产资源,甚至引发群众性械斗,宗族派性械斗,严重地影响了群众生产生活和安定团结。例如:我县的一个乡相邻的两个村为了争面积不到30亩的马尾松,双方马拉松式的打了将近6年的行政官司。另一个乡的三个相邻村,为了一块不到28亩的林地,因为每年可以收益不到1万元的山租费,打起了相当激烈的官司,双方村民因此苦不堪言。此类案件,举不胜举。
笔者认为,产生山林权属纠纷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
一是经济发达的地区山林纠纷多,主要表现在:经济发达的地区大部分经济依托的是“靠山吃山”,要么山上有树木,要么地下有矿产,如果争执的双方农民群众经济富裕的话,那么他们打的必然是一场持久的诉争之战,按程序不打完不罢休。
二是林区的纠纷多,主要表现在:林区多是山区,山区的林农祖辈是依靠“靠山吃山”的传统生存下来,他们造林的积极性高,但“寸土必争”“寸土不让”同样是他们的信守的格言,因为山区、林区面积宽广,人员相对稀少,“守得一片山,可养活一村人”。
三是村大势强的村子山林纠纷多,有些村子人员多,村子大、势力强,宗族意识根深蒂固,到处招惹是非,明抢强要,周围的村子小,人员少,明言“我村一人一元就要斗过你村一人十元”“打架十人打一人”“你叫一个村,我叫十个村”等等。
四是水资源少的山区纠纷多。主要表现在水资源涉及的是人民群众的生活、生产,有些地方水源稀少,水的源头在他村山头或必须经过他村,争得水资源意味着全村的村民生活、生产有了基本保证和根本保障。
五是近城的城乡结合部分林地纠纷多,因为当前的房地产炙手可热,原来几千元的一亩地,现可高达十几万元,面对如此巨大的经济利益几乎没有那个村,那个组,哪个个人会自动放弃山林所有权,传言道“争得一亩地,坐吃十余年。”
六是县办农林场所与所在地周围的集体之间纠纷多。个别村组认为当时农林场所的所有建设用地,生产用地都来自周围的村子、多数农林场所征用地手续不全。加上多数的农林场所不景气,少数人认为农林场所已倒闭,山林土地应归还给农民、集体。因此如有一个村向农林场所要退还山林,其他的村组便紧随其后,希望拿回一片山,争回一片地,这样给政府和农村场所带来了诸多压力和不便。
七是山林权属争议不断增多。随着山林权证的发放、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的提高、林地开发程度的加快、农民法律意识的增强,新的山林权属争议在一定时期内将越来越多。
综上所述,山林土地纠纷是我县各种矛盾纠纷中最突出的,也是影响我县社会稳定的主要问题。存在群众思想工作难做,调解协议,裁决难以执行,调处难度大,时间长等困难。要尽快解决这些山林纠纷,加快林区经济发展,消除社会稳定隐患,调处部门必须牢固树立“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思想,始终把人民利益放在首位,及时赶赴纠纷争执的第一现场,下到村组做群众思想工作,并制定出有力的工作措施和详尽的调处方案,把一排查出的纠纷根据轻重绥急,按照“一个矛盾纠纷,一个调处,一个责任人,一个调处方案,一个调处期限”的要求进行排队,受理一个调处一个,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进步营造良好的政治环境。在调处工作中,必须吸收以往的经验教训,讲求工作方法,既注重法律法规的原则性、严肃性、又灵活掌握调处的方法和技巧,充分体现政府调处工作的人性化,对争执的双方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理顺情绪,化解矛盾。
山林权属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如不及时调处,很容易成为不稳定因素,甚至引发群体性上访或机械斗事件的发生,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所以对山林纠纷调处工作不能掉以轻心,要把它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范围,作为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大事来抓,积极主动调处好山林纠纷案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一是建立健全网络,全县要进一步加强网络建设,充实调处力量,稳定调处队伍,增加经费投入,确保调纠工作及时,顺利开展。二是抓好纠纷大排查。要采取自下而上,自上而下相结合的办法,全面彻底的排查本地区、本部门有突出问题的纠纷案件,对涉及群体性利益,可能诱发群体性案件,已经发生过并处置过仍有存在反复性的群体性的事件,进行逐一登记造册并报上级备案。三是狠抓纠纷调处,对属地范围内的山林纠纷案件,实行包案制度,积极主动地调处好,在调处中,要积极关注历史和注重现实,遵循因利于团结,有利于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有利于群众的生产、生活原则,依靠当地干部群众,严格依照有关政策、法规,妥善解决有关争议林地林木纠纷。
解决山林纠纷问题的方法对策
1、山林纠纷问题是人民内部问题,是人民群众在生活、生产中的一种民事纠纷,因此,处理山林权属纠纷一定要按照人民内部矛盾的原则和方法来解决,首先要对双方的干部,代表及人民群众进行教育和法制宣传,跟他们讲政策、讲团结、讲风格,提倡互谅互让,以有利于保护和发展林业、有利于生活、生产出发,依靠各级党委和政府,依靠当地干部群众,依法依规通过协商,寻找最佳调处方案妥善解决。
2、根据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关于“土地制度改革以前的土地契约,一律作废”的规定,确定山权林权,原则上以“四固定”时确定的权属和经营范围为基础。“四固定”时未确定权属或没有搞“四固定”的地方,可参考合作或土改时确定的权属,不准以土地改革前的凭证作为依据。
3、处理国营林场与村组的山林纠纷,应遵守和维护县以上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批准的国营时确实没有留给邻近村组一定山地,造成村组发展林业生产和群众生活有困难的,应经过充分协商,划回一些林地给村组。协商结果需征得主管部门同意,进行备案登记和公证。
4、处理山林纠纷,应坚持“分级负责,就地解决”的办法。即山林纠纷的双方在乡政府管辖范围内的由乡政府调处,乡政府调处不服的,由县调纠部门负责调处,要尽量在基层解决,乡人民政府出面协商解决不了时,由县政府组织调解,双方仍达不成协议时,政府进行仲裁。如对政府的仲裁不服,依法提出申请复议和行政诉讼。
5、山林纠纷问题是影响社会稳定的主要问题,解决山林纠纷问题面临的困难多、责任大,如调处不好随时可引发群体性事件或上访,甚至引发流血事件。因此,纠纷案件的调处一是为群众办了实事、好事;
二是减轻了多个政府部门的压力。
政府部门一是要对调纠工作人员进行定期培训,实现全县统一化,提高自身力量素质和法学水平。在统一化,规范化的同时要保持调纠队伍的相对稳定。二是要增加调纠经费,目前我县将山林调纠工作下放到了我局,这无疑给我局增加了负担,同时也增加了责任感,纠纷调处不好林业部门有责任,调处好了,为政府减轻了压力,但由于调处机构人员少,无装备,给调处工作带来诸多不便,因调处不及时还引发一些群体性事件。因此县政府要大力支持,提供经费、交通工具等必要的工作条件,分工落实,使调处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