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林产品质量安全监测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http://lyj.hunan.gov.cn/ 时间:2013-12-31 00:00 信息来源:

  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林产品质量安全监测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国家林业局各有关直属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林产品质量安全监测项目经费的管理,规范资金使用范围,明确项目资金的申报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文件规定,我局制定了《国家林业局林产品质量安全监测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

  2013年12月31日 

  国家林业局林产品质量安全监测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林产品质量安全监测项目经费的管理,规范资金使用范围,明确项目资金的申报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07〕38号)及国家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林产品质量安全监测项目经费,是指通过中央部门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开展林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及其相关工作的中央财政专项经费。

  第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为国家林业局授权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林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林产品质量研究机构等。

  第四条  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科学安排,择优选定。明确和规范经费支出范围,强调承担单位监测能力,科学合理安排经费,保障林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有效开展。

  (二)突出重点,分类支持。根据监测林产品种类不同,监测标准和检测方法不同的特点,分类组织制定经费预算。重点保障涉及消费安全的、重要的和应急的林产品质量监测工作。

  (三)专款专用,追踪问效。项目经费应当纳入项目承担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要建立面向结果的追踪问效机制。

  第五条  国家林业局每年根据林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及其相关工作的需要,在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林产品质量安全监测项目资金,并对项目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国家林业局科技司负责归口管理林产品质量安全监测项目资金预算的申报、分配、执行、监督检查等工作,制定并实现项目绩效目标,努力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项目单位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接受监督检查,按照要求报送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

  第二章  经费使用范围

  第六条  项目经费的使用范围包括:林产品质量监测政策制度建设;林产品质量监测项目的前期论证及研究分析;国内外相关标准的购置、翻译和跟踪采用;林产品质量监测的调研、抽样、检验,以及质量分析、检测报告、评估论证等;监测结果的技术审查、审批、发布和公告;林产品质量监测数据管理、监测报告印制、信息发布及宣传交流;监测能力建设和监测人员培训;监测结果后续处理工作;与林产品监测直接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项目经费的开支项目包括:

  (一)材料费:用于开展林产品质量监测过程中样品购置、运输,以及消耗的原材料、辅助材料等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和整理等费用。

  (二)设备费:林产品质量监测过程中购置、维修或租赁的小型易耗的专用试验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项目经费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用支出。

  (三)试验验证费:林产品质量监测过程中发生的检测费用,以及检测过程中所发生的水、电、气、暖等能源消耗费用。

  (四)差旅费:开展林产品质量监测过程中,包括现场抽样、数据采集和参加监测工作会议等,按规定支出的住宿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杂费等支出。

  (五)会议费:在林产品质量监测过程中为了进行论证、研讨、协调而召开有关会议,按规定标准开支的房租费、伙食费、会议场地和仪器设备租用费、文件资料印刷费等支出。

  (六)劳务费:用于开展林产品质量监测工作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性费用。劳务费不得支付给本单位参与项目实施及项目管理的相关人员。

  (七)专家咨询费:开展林产品质量监测、质量分析评估等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咨询费开支标准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

  (八)宣传印刷费:监测工作中需支付的资料费、印刷费、出版费、专用软件购置费、通信费、邮政费等,以及监测工作完成后进行公告、印制和宣传等所发生的费用。

  (九)培训费:用于开展林产品质量监测培训所发生的聘请师资、购置教材、租赁场地设备,以及按规定开支的其他费用等。

  (十)其他费用:用于林产品质量监测制度建设、项目管理和绩效评价,监测信息系统建设与运行维护,以及与林产品质量监测直接相关的除上述支出以外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管理

  第八条  林产品质量安全监测项目经费支出预算实行项目申报制度。国家林业局科技司每年根据林产品质量安全监测项目工作计划,编制并发布下一年度项目申报指南。

  第九条  项目申请单位应当按照项目申报指南及有关要求,严格按照预算管理级次自下而上、逐级编制,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下一年度项目申报材料和项目支出预算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必须要有详细的年度项目绩效目标。

  第十条  国家林业局根据林产品质量监测项目工作的需要,在对各项目申报材料和项目支出预算合理性、可行性和必要性进行审核的基础上,按部门预算管理程序和要求编制申请项目支出预算。

  (一)“一上”申请。科技司在审核项目单位申报材料的基础上,提出下一年度项目支出预算初步方案和细化分配意见,报送计财司审核后,由计财司向各预算单位下达“一上”项目支出预算,各预算单位编制报送包括林产品质量监测项目支出预算在内的部门预算“一上”,纳入国家林业局部门预算“一上”报送财政部审核。

  (二)“一下”控制数。科技司根据财政部审核下达国家林业局部门预算的林产品质量监测项目“一下”控制数,提出项目细化分配建议数,报计财司审核同意后向各预算单位下达“一下”控制数。

  (三)“二上”细化。各预算单位根据“一下”控制数,调整编制细化的“二上”预算。计财司审核汇总后纳入国家林业局部门预算“二上”报送财政部审核批复。

  第十一条  国家林业局在财政部批复部门预算的15个工作日内,及时批复下达林产品质量监测项目支出预算。项目支出预算一经批复,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批复的项目支出预算组织实施项目,严格执行项目计划和项目支出预算。预算执行过程中,如发生项目变更、终止、调整预算的,必须上报国家林业局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  经费使用和管理

  第十二条  各单位项目和资金的申请必须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主管领导和行政一把手签字同意后上报。单位负责人要对本单位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对下达资金运行的及时性、合法性、安全性负全责。

  第十三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及时批复林产品质量监测项目支出预算,并将项目资金及时、足额拨付相关项目单位,保证项目的及时开展和实施。

  第十四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林产品质量监测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并主动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与检查。对于经检查发现存在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等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行为,国家林业局将采取停止拨付剩余项目资金、追回被截留挪用资金,以及取消相关单位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进行相应处罚,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项目年度任务完成后,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应当及时进行总结,在每年年底前向国家林业局上报项目绩效目标完成及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第十六条  项目结转结余资金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0〕7号)的规定管理和使用。在编制申请下年度项目预算时,项目单位要主动提出统筹使用结转资金计划,结转资金不足以安排时再申请增加财政拨款。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

  2013年12月31日印发 

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林产品质量安全监测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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