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湘林保许准〔2026〕8号)
关于准予在湖南洞口蓼水湿地县级自然保护区内修建G6025洞口至天柱(湘黔界)高速公路项目的行政许可决定
湖南省洞天安溆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你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430105MAENE36U1X,法人代表:李钊)提交的在湖南洞口蓼水湿地县级自然保护区内修建G6025洞口至天柱(湘黔界)高速公路项目的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已于2026年6月26日受理。经审查,你单位提交的行政许可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规定的条件和标准,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同意你单位在湖南洞口蓼水湿地县级自然保护区一般控制区内修建G6025洞口至天柱(湘黔界)高速公路项目,主要建设内容:项目以桥梁形式跨越自然保护区,跨越长度70米,设置四组桥墩,永久占用自然保护区面积为20.68平方米。项目涉及自然保护区投影面积为0.2308公顷。
本决定仅对“G6025洞口至天柱(湘黔界)高速公路项目”相关设施在湖南洞口蓼水湿地县级自然保护区一般控制区的建设有效,如建设工程性质、规模、地点等发生变动的,应按照在自然保护区内修筑设施行政许可程序重新报批。
本行政许可决定书的有效期为2年,确需延期的,你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之日前3个月内向本机关申请延期。项目在有效期内没有实施且未申请延期的,本行政许可决定书自动失效。
你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配合湖南洞口蓼水湿地县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加强项目相关设施建设对自然保护区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影响的监测,采取有力减缓措施,将对自然生态系统、生态廊道、重要栖息地以及自然和人文景观造成的影响控制在最小程度。
请你单位自觉接受邵阳市林业局和洞口县林业局对该项目相关设施在自然保护区内建设和运营情况的监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将依法你单位所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届时,你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湖南省林业局
2026年7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