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林保许准(湘)〔2026〕8号)

 http://lyj.hunan.gov.cn/ 时间:2026-07-23 17:49 信息来源: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同意在湖南东洞庭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团洲停保站建设项目的行政许可决定

华容县交通项目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你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3661663848Q,法人代表:张帆)提供的在湖南东洞庭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团洲停保站建设项目的申请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七条及第三十一条、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26年第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同意你单位在湖南东洞庭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一般控制区修筑团洲停保站建设项目。修筑设施的主要内容为:新建停车坪及道路,占地面积约5000平方米。新建配套用房:综合用房1栋,1层结构,占地面积 180 平方米;维保用房1栋,1层结构,占地面积255平方米;门卫房2栋,1层结构,占地面积45平方米;配套建设停车位、给排水、电气、绿化、消防等其他设施。项目新增永久占地面积 0.7495公顷,无临时占地。

本决定仅对“团洲停保站建设项目”相关设施在湖南东洞庭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一般控制区建设有效,如建设工程性质、规模、地点等发生变动,应重新按照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修筑设施行政许可报批。

本行政许可决定书的有效期为2年,确需延期的,你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我局申请延期。项目在有效期内没有实施且未申请延期的,本行政许可决定书自动失效。

你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项目相关设施建设的生态监测,采取有力减缓措施,将对自然生态系统、生态廊道、重要栖息地以及自然和人文景观造成的影响控制在最小程度。

请岳阳市林业局和华容县林业局对该项目相关设施在自然保护区内建设和运营情况进行监督。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2026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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