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林保许准(湘)〔2026〕7号)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同意在湖南张家界大鲵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S307慈利朝阳至岩泊渡公路工程的行政许可决定
慈利县水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你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821MA4RRE1G1X,法人代表:谭颖崴)提供的在湖南张家界大鲵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S307慈利朝阳至岩泊渡公路工程的申请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六、二十七条及第三十一条、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26年第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同意你单位在湖南张家界大鲵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保护区和一般控制区修筑S307慈利朝阳至岩泊渡公路工程。修筑设施的主要内容为:对原有道路进行扩建改造,主要建设内容为路基及边坡,路基扩宽至8.5米;项目涉及保护区总长度为318米,其中核心保护区长度30米,一般控制区长度288米。项目在保护区内新增永久占地面积为0.2280公顷,无临时占地。
本决定仅对“S307慈利朝阳至岩泊渡公路工程”相关设施在湖南张家界大鲵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有效,如建设工程性质、规模、地点等发生变动,应重新按照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修筑设施行政许可报批。
本行政许可决定书的有效期为2年,确需延期的,你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我局申请延期。项目在有效期内没有实施且未申请延期的,本行政许可决定书自动失效。
你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项目相关设施建设的生态监测,采取有力减缓措施,将对自然生态系统、生态廊道、重要栖息地以及自然和人文景观造成的影响控制在最小程度。
请张家界市林业局和慈利县林业局对该项目相关设施在自然保护区内建设和运营情况进行监督。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2026年6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