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林保许准(湘)〔2025〕7号)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同意在湖南壶瓶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建设“湖南壶瓶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保护和科研监测建设项目”的行政许可决定
湖南壶瓶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你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307267580326717)提供的在湖南壶瓶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建设“湖南壶瓶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保护和科研监测建设项目”的申请材料收悉。根据《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二条、《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林业局50号令)、《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决定如下:
一、同意“湖南壶瓶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保护和科研监测建设项目”相关设施在湖南壶瓶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建设。修筑设施的主要内容为:重建红星保护管理站,建筑面积498.12平方米,新建烟叶棚至竹园巡护步道19千米,新建900M通信基站6处,新建水文水质监测点4处,新建空气质量监测点5处,新建自动气象监测站3处。项目永久占地2.323公顷,无临时用地。
二、你单位应按照《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项目相关设施建设对自然保护区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影响的监测,采取有力减缓措施,将对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的影响控制在最小程度。
三、本决定仅对“湖南壶瓶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保护和科研监测建设项目”相关设施在湖南壶瓶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建设有效,如建设工程性质、规模、地点等发生变动,应重新按照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修筑设施行政许可报批。
四、请常德市林业局和石门县林业局对该项目相关设施在自然保护区内建设和运营情况进行监督。
五、本行政许可决定书的有效期为2年,确需延期的,你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我局申请延期。项目在有效期内没有实施且未申请延期的,本行政许可决定书自动失效。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2025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