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湘林地许延〔2025〕36号)
湘潭县土地储备中心:
你单位提交的湘潭县统征地(2020)025-1号建设用地建设项目延续使用林地(原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湘林地许准〔2021〕1308号、湘林地许续〔2023〕12号)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已于2025年4月23日受理。经审查,你单位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符合《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林资规〔2021〕5号)规定的条件和标准,根据《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林资规〔2021〕5号)第四章第四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同意延续你单位取得的湘潭县统征地(2020)025-1号建设用地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行政许可(原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湘林地许准〔2021〕1308号、湘林地许续〔2023〕12号),有效期自2025年4月28日至2026年4月28日。
湖南省林业局
2025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