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同意在湖南南岳衡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建设“湖南南岳衡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衡山县境内)自然教育学校(基地)项目”的行政许可决定

 http://lyj.hunan.gov.cn/ 时间:2024-04-27 16:38 信息来源: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同意在湖南南岳衡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建设“湖南南岳衡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衡山县境内)自然教育学校(基地)项目”的行政许可决定

林保许准(湘)〔2024〕2号

衡山县紫金山国有林场:

你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304234455787371,法定代表人:杨海霞,地址:衡山县开云镇登峰路1号)提供的在湖南南岳衡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建设“湖南南岳衡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衡山县境内)自然教育学校(基地)项目”的申请材料收悉。根据《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二条、《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林业局50号令)、《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及专家评审意见,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湖南南岳衡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衡山县境内)自然教育学校(基地)项目”相关设施在湖南南岳衡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建设。修筑设施的主要内容包括室内场地和室外场地,共新增占地0.21公顷,其中,室内场地包括:新建自然教育教室2栋,新增占地面积0.0399公顷;自然教育访客中心2处,新建1处,改造1处,新增占地面积0.08公顷;新建自然资源展示馆,新增占地面积0.0301公顷。室外场地包括:科普教育区,为现有16.1949公顷的林木资源展示场地、林木种质资源库的改造,无新增占地;茶园展示体验区,为现有1.2489公顷的茶园提质改造,无新增占地;新建生态停车场1处,新增占地面积0.06公顷。

二、你单位应按照《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配合湖南南岳衡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加强项目相关设施建设对自然保护区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影响的监测,采取有力减缓措施,将对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的影响控制在最小程度。

三、本批复仅对“湖南南岳衡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衡山县境内)自然教育学校(基地)项目”相关设施在湖南南岳衡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建设有效,如建设工程性质、规模、地点等发生变动,应重新按照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修筑设施行政许可报批。

四、请衡阳市林业局和衡山县林业局对该项目相关设施在自然保护区内建设和运营情况进行监督。

五、本行政许可决定书的有效期为2年,确需延期的,你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我局申请延期。项目在有效期内没有实施且未申请延期的,本行政许可决定书自动失效。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2024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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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同意在湖南南岳衡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建设“湖南南岳衡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衡山县境内)自然教育学校(基地)项目”的行政许可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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