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同意在湖南借母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建设“生态旅游设施建设项目(变更)”的行政许可决定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同意在湖南借母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建设“生态旅游设施建设项目(变更)”的行政许可决定
林保许准(湘)〔2024〕4号
湖南千里沅水生态文化旅游有限责任公司:
你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2MA7CU8WBXR,法定代表人:石罡,地址:沅陵县沅陵镇龙兴花城3号楼3栋106)提供的在湖南借母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建设“生态旅游设施建设项目(变更)”的申请材料收悉。根据《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二条、《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林业局50号令)、《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及专家评审意见,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生态旅游设施建设项目(变更)”相关设施在湖南借母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建设。修筑设施的主要内容包括:生态旅游设施1处,包括滑水道、生态滑梯、水车等配套设施,占地面积4470平方米;生态厕所,占地面积80平方米;生态驿站和游客休憩点,占地面积315平方米,共计占地面积4865平方米。
二、你单位应按照《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配合湖南借母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加强项目相关设施建设对自然保护区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影响的监测,采取有力减缓措施,将对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的影响控制在最小程度。
三、本批复仅对“生态旅游设施建设项目(变更)”相关设施在湖南借母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建设有效,如建设工程性质、规模、地点等发生变动,应重新按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修筑设施行政许可报批。
四、请怀化市林业局和沅陵县林业局对该项目相关设施在自然保护区内建设和运营情况进行监督。
五、本行政许可决定书的有效期为2年,确需延期的,你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我局申请延期。项目在有效期内没有实施且未申请延期的,本行政许可决定书自动失效。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2024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