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公示(湘林保许准〔2022〕14号)
湖南省林业局关于同意在湖南浏阳大围山省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建设“浏阳市大围山同发疗养康复中心项目”相关设施的行政许可决定
湖南大围山同发旅游度假酒店有限公司:
你单位提供的在湖南浏阳大围山省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建设“浏阳市大围山同发疗养康复中心项目”相关设施的申报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二条、《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及专家评审意见,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浏阳市大围山同发疗养康复中心项目”相关设施在湖南浏阳大围山省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建设,项目主要对原山星园宾馆(占地约3665平方米、建筑面积约3829平方米)进行改扩建,建设内容为疗养康复中心、书院、综合楼、室内活动中心以及相关配套设施,总建筑面积11026.76平方米,需占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土地6851.4平方米,全部为商业服务用地。
二、你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项目相关设施建设和运营期对自然保护区自然资源和环境影响的监测,采取有力减缓措施,将对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的影响控制在最小程度。
三、本批复仅对“浏阳市大围山同发疗养康复中心项目”相关设施在湖南浏阳大围山省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建设有效,如建设工程性质、规模、地点等发生变动,应重新按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行政许可报批。
四、请长沙市林业局、浏阳市林业局对该项目相关设施在自然保护区内建设和运营情况进行监督。
五、本行政许可决定书的有效期为2年,确需延期的,你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我局申请延期。项目在有效期内没有实施且未申请延期的,本行政许可决定书自动失效。
湖南省林业局
2022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