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公示(湘林保许准〔2023〕11号)
湖南省林业局关于同意在湖南洞口罗溪县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建设“省道绥宁草寨至洞口安顺公路工程”的行政许可决定
湘林保许准〔2023〕11号
洞口县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你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25355542538R,法定代表人谢六中,地址洞口县洞口镇文昌北路29号)提供的在湖南洞口罗溪县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建设“省道绥宁草寨至洞口安顺公路工程”的申请材料收悉。根据《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二条、《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省道绥宁草寨至洞口安顺公路工程”相关设施在湖南洞口罗溪县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建设。项目路线全长31.9公里,为二级公路标准,其中洞口罗溪县级自然保护区内路线长度24公里,路基宽度8.5米,设计时速40公里,需占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土地51.128公顷。
二、你单位应按照《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配合湖南洞口罗溪县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加强项目建设对自然保护区自然资源和环境影响的监测,采取有力减缓措施,将对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的影响控制在最小程度。
三、本批复仅对“省道绥宁草寨至洞口安顺公路工程”相关设施在湖南洞口罗溪县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建设有效,如建设工程性质、规模、地点等发生变动,应重新按在自然保护区内修筑设施行政许可报批。
四、请邵阳市林业局和洞口县林业局对该项目相关设施在自然保护区内建设和运营情况进行监督。
五、本行政许可决定书的有效期为2年,确需延期的,你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我局申请延期。项目在有效期内没有实施且未申请延期的,本行政许可决定书自动失效。
湖南省林业局
2023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