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公示(湘林保许准〔2023〕3号)
湖南省林业局关于同意在湖南花垣高岩河县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和湖南吉首齐心金雕县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建设“大兴寨水库工程(灌区及附属工程)”的行政许可决定
湘林保许准〔2023〕3号
湘西自治州吉兴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你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100MABMN20X82,法定代表人杨光禄,地址湖南省湘西高新区武陵山大道18号)提供的在湖南花垣高岩河县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和湖南吉首齐心金雕县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建设“大兴寨水库工程(灌区及附属工程)”的申请材料收悉。根据《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二条、《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大兴寨水库工程(灌区及附属工程)”相关设施在湖南花垣高岩河县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和湖南吉首齐心金雕县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建设。修筑设施涉及自然保护区的主要内容为道路(包括桥梁和隧道)、安置区和高压线路,其中:进场道路(三级公路)7.4公里,包括桥梁2座,隧道1座,路基宽度7.5米,路面宽度6.5米;X036复建公路(四级公路)12.8公里,包括桥梁14座,隧道1座,路基宽度6.5米,路面宽度6.0米;高岩至小龙复建公路(四级公路)4.4公里,包括桥梁1座,隧道1座,路基宽度5.0米,路面宽度4.0米;大兴寨水库移民安置区面积18.18公顷;新建大兴寨水库35千伏高压线路工程长7.6公里,铁塔36基。项目共需占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土地92.956公顷,其中占用湖南花垣高岩河县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15.164公顷,湖南吉首齐心金雕县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77.792公顷。
二、你单位应按照《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配合湖南花垣高岩河县级自然保护区和湖南吉首齐心金雕县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加强项目相关设施建设对自然保护区自然资源和环境影响的监测,采取有力减缓措施,将对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的影响控制在最小程度。
三、本批复仅对“大兴寨水库工程(灌区及附属工程)”相关设施在湖南花垣高岩河县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和湖南吉首齐心金雕县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建设有效,如建设工程性质、规模、地点等发生变动,应重新按在自然保护区内修筑设施行政许可报批。
四、请湘西自治州林业局和花垣县、吉首市林业局对该项目相关设施在自然保护区内建设和运营情况进行监督。
五、本行政许可决定书的有效期为2年,确需延期的,你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我局申请延期。项目在有效期内没有实施且未申请延期的,本行政许可决定书自动失效。
湖南省林业局
2023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