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公示(湘林护许准〔2022〕191号)
关于准予湖南普瑞玛药物研究中心有限公司购买、利用藏酋猴及其产品的行政许可决定
湖南普瑞玛药物研究中心有限公司:
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8169181714XR,法定代表人:姜德建)于2022年9月14日向本机关提出的关于办理“权限内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的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从“四川省医学科学院.四川省人民医院实验动物研究所”购买人工繁育的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藏酋猴(Macacathibetana)4只(性别:雄,年龄6—8岁,体重12—14千克),用于中南大学湘雅三医院委托开展“异种组织移植物安全性和有效的临床前评价”科学研究。
二、你单位须自觉接受林业等相关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建立动物实验利用台账,并实行严格的生物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实验结束后,藏酋猴的处置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以及《湖南省实施<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办法》等有关生物安全规定执行。
三、请你单位凭此件于2023年4月22日前完成运输工作,逾期无效。
湖南省林业局
2022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