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公示(湘林护许准〔2022〕107号)
关于准予湖南朗林生物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出口天麻提取物的行政许可决定
湖南朗林生物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792380530K,法定代表人:曹慧璋)于2022年6月29日向本机关提出的关于办理“国家林草局委托的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野生植物或其制品审批”的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条,以及《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20年第16号)》等规定,现决定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向中国台湾地区基隆市出口人工培植所获的天麻(Gastrodiaelata)提取物粉末100kg。
二、请你公司于2023年1月7日前向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申请办理《海峡两岸证书》,逾期无效。
湖南省林业局
2022年7月8日
本决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野生植物的,必须经进出口者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取得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标签。海关凭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标签查验放行。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有关野生植物进出口的资料抄送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
3、《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第九条: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生态安全要求和公共利益;
(二)来源合法;
(三)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
(四)不属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禁止出口的;
(五)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公示的其他条件。
4、《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第十条:进口或者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申请人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向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渔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或者向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进口或者出口合同;
(二)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名称、种类、数量和用途;
(三)活体濒危野生动物装运设施的说明资料;
(四)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公示的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渔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将全部申请材料转报国务院农业(渔业)主管部门。
5、《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20年第16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实施“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野生植物或其制品审批”。审批出口范围:“人工培植所获《公约》附录所列的......天麻(Gastrodiaelata)......植物及其部分和衍生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