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准予湖南恒兴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利用野生动物的行政许可决定

 http://lyj.hunan.gov.cn/ 时间:2022-03-18 11:11 信息来源:

关于准予湖南恒兴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利用野生动物的行政许可决定

湘林护许准〔2022〕30号


湖南恒兴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购买食蟹猴肝细胞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从“瑞德肝脏疾病研究(上海)有限公司”购买食蟹猴(Macacafascicularis,附录Ⅱ)肝细胞20支,用于开展食蟹猴肝细胞代谢稳定性研究实验(一年实验用量)。

二、请你公司凭此件和出售方省级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文书于2022年9月7日前完成运输工作,逾期无效。你公司和出售方须自觉接受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依法接受检验检疫。

特此决定。


湖南省林业局

2022年3月8日


本决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实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专用标识的范围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规定。

出售、利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提供狩猎、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

出售本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的野生动物的,还应当依法附有检疫证明。

3、《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作为药品经营和利用的,还应当遵守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

4、《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等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5、《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禁止非法出售、收购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或者人工培植、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国家一级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需要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或者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应当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批准。宾馆、饭店、招待所和个体饮食摊担等,不得收购、宰杀、加工、出售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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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准予湖南恒兴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利用野生动物的行政许可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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