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准予湖南科大生物标本工程有限公司 出售野生动物标本的行政许可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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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09-28 14:35
信息来源:
关于准予湖南科大生物标本工程有限公司出售野生动物标本的行政许可决定
湘林护许准〔2021〕48号
湖南科大生物标本工程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出售国家二级野生动物标本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查,符合办理“展示展览野生动物审批”规定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四条,《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向安徽省阜南县林业局出售松雀鹰(Accipitervirgatus)剥制标本1只(国家二级)、普通鵟(Buteobuteo)剥制标本1只(国家二级)、红隼(Falcotinnunculus)剥制标本1只(国家二级)、短耳鸮(Asioflammeus)剥制标本1只(国家二级),用于宣教展览。
二、你公司和接收方须自觉接受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并确保标本在运输、展览、保存过程中的安全。
三、请你公司凭此件于2022年3月27日前完成运输工作,逾期无效。
湖南省林业局
2021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