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6035号建议的答复
湖南省林业局
林字建〔2021〕44号
对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6035号建议的答复
周欢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提高湖泊型国家湿地公园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结合相关处室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完善公益林补偿方式的问题
国家高度重视公益林保护问题。按照森林法规定,重要江河源头汇水区域、重要江河干流及支流两岸、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重要湿地和重要水库周围等区域的林地及其林地上的森林应当划定为公益林,对其中涉及非国有林地的,应当与权利人签订书面协议并给予合理补偿。按照有关财政规定,公益林实施分级补偿制度,国家级公益林主要由中央财政实施补偿,省级公益林主要由省财政实施补偿,市县级公益林由市县级财政实施补偿。一是逐步扩大生态补偿范围。为推动建立湿地生态补偿机制,财政部和国家林草局已启动了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试点,我省仅在洞庭湖国际重要湿地开展。同时,我局正按照省委、省政府有关生态文明制度改革的部署,会同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探索建立省级层面的湿地生态补偿机制。国家湿地公园生态区位重要,下一步,国家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试点逐步推开和开展省级层面湿地生态补偿试点时,我局将重点考虑在国家湿地公园内开展。二是创新补偿机制。关于加大对生态保护项目支持力度、建立自然保护地的生态补偿机制、提高公益林补偿标准的建议,各级部门都在积极探索。目前,我局已在公益林补偿标准提标上也作出了一系列的尝试,如《湖南省长株潭城市群生态绿心地区保护条例》、《关于建立长株潭城市群生态绿心地区生态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20〕6号)等文件的出台,都是提高生态补偿机制的创新。三是开展公益林补偿标准试点方案。根据南山国家公园试点方案,我省在南山国家公园试点区开展了集体林权流转试点,对于同意进行租赁流转的个人和集体所有的省级以上公益林,将补助标准提高到了450元/公顷,但不包含国家公园范围内的其他公益林和天然商品林。我省是农林大省、人口大省,相关补贴范围广、资金需求大,加之减税降费带来的减收效应持续释放,财政增收动力减弱,持续低增长已经成为新常态,特别是去年以来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冲击影响,全省财政形势更为严峻,考虑到近年来省财政克服财政收支压力,且已数次提高了公益林补偿标准,短期内继续提标甚至是大幅度提标存在较大难度。下一步,省财政将会同有关部门积极研究政策措施,综合考虑自身财力水平和工作需要,择机推动公益林补偿提标工作。同时,还将积极争取中央政策和资金支持,请求中央加大对我省公益林的补偿力度。
二、关于提高生态补偿标准的问题
为支持常德持续抓好生态保护,省级层面做了大量工作,并通过生态补偿等方式给予政策与资金支持。在逐步提高补偿标准方面,我局主要是针对公益林开展生态补偿工作。近些年,省财政按省委省政府部署,积极筹措资金,克服财政收支压力,已数次提高了公益林补偿标准,其中:国有的省级以上公益林补偿标准提高为每年每亩15元、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省级以上公益林补偿标准提高为每年每亩18元。但是,我省是农林大省、人口大省,相关补贴范围广、资金需求大,加之减税降费带来的减收效应持续释放,财政增收动力减弱,持续低增长已经成为新常态。特别是2020年以来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冲击影响,全省财政形势更为严峻,财政收支矛盾突出。下一步,我局积极与省财政协调,研究政策措施,综合考虑财力水平和工作需要适时调整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同时,我们还将积极争取中央政策和资金支持,请求中央加大对我省公益林的补偿力度,争取逐步提高公益林补偿标准。
感谢您对林业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湖南省林业局
2021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