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准予湖南恒兴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经营利用野生动物的行政许可决定 湘林护许准〔2021〕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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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07-30 16:43
信息来源:
关于准予湖南恒兴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经营利用野生动物的行政许可决定
湘林护许准〔2021〕31号
湖南恒兴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购买食蟹猴肝微粒体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查,符合办理“经营利用野生动物审批”规定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二十七条、第三十四条,《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从“瑞德肝脏疾病研究(上海)有限公司”购买食蟹猴(Macaca fascicularis,附录Ⅱ)肝微粒体40管,用于开展食蟹猴肝微粒体科研药物稳定性研究实验(一年科研用量)。
二、你公司须自觉接受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凭此件和出售方所在地野生动物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文书,于2022年1月29日前完成运输工作,逾期无效。
湖南省林业局
2021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