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准予湖南志存教育装备有限责任公司利用野生动物的行政许可决定
关于准予湖南志存教育装备有限责任公司利用野生动物的行政许可决定
湘林护许准〔2021〕13号
湖南志存教育装备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标本并加载野生动物专用标识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二十七条、第三十四条,《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从“汉寿湘同发野生动物园有限公司”购买皱盔犀鸟(Aceroscorrugatus)死体皮张2张、松鼠猴(Saimirisciureus)死体皮张2张、蓝凤冠鸠(Gouracristata)死体皮张1张、薮猫(Leptailurusserval)死体皮张1张、红鹮(Eudocimusruber)死体皮张1张、棕熊(Ursusarctos)死体皮张1张,用于制作剥制标本,并加载“中国野生动物管理专用标识”,共需“中国野生动物管理专用标识”8枚。
二、请你公司持此批复于2021年10月19日前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认可的单位办理“中国野生动物管理专用标识”,逾期无效。
三、“中国野生动物管理专用标识”技术服务及真伪鉴定事宜,请你公司查询有关规定。
湖南省林业局
2021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