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准予湖南省实验动物中心(湖南省药物安全评价研究中心)购买猕猴的行政许可决定
关于准予湖南省实验动物中心(湖南省药物安全评价研究中心)购买猕猴的行政许可决定
湘林护许准〔2021〕7号
湖南省实验动物中心(湖南省药物安全评价研究中心):
你单位关于购买实验用恒河猴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查,符合办理“购买野生动物审批”规定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从“四川横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购买猕猴(Macaca mulatta)52只(国家II级),用于开展“基于鼻内给药及衣壳样颗粒的抗新型冠状病毒广谱疫苗候选株的设计和免疫原性评价项目”的科学研究。
二、请你单位主动向林业等相关主管部门汇报并自觉接受监督管理,建立动物实验利用台账,并实行严格的生物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实验结束后,猕猴的处置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以及《湖南省实施<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办法》等有关生物安全规定执行。
三、请你单位凭此件和出售方所在地野生动物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文书,于2021年9月16日前完成运输工作,逾期无效。
湖南省林业局
2021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