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湖南省林业系统依法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

 http://lyj.hunan.gov.cn/ 时间:2014-06-01 00:00 信息来源:
  湖南省林业厅印发《湖南省林业系统依法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
  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州林业局:
  根据《国务院批转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关于依法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发〔2014〕6号)和《湖南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依法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工作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湘双打办发〔2014〕11号)有关要求,为切实做好制售假冒伪劣林木种苗和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省厅制定了《湖南省林业系统依法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工作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市州、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国发〔2014〕6号和湘双打办发〔2014〕11号文件的要求,明确职责分工,加强配合,规范管理。
  二、为方便公众查询和有关部门对公开案件信息工作的监督,我厅将在湖南省林业厅门户网站(www.hnforestry.gov.cn)公开侵权假冒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各地也要通过门户网站、公告、新闻发布以及媒体报道等形式加强对外宣传,公开案件信息。
  三、本细则自2014年6月1日起实施。本细则实施后,适用一般程序查办的侵权假冒行政处罚案件信息都要公开,并从2014年7月起,市州林业主管部门要按月(每月10日前)向省厅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林木种苗管理站)报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情况,同时报送同级政府“双打办”。
  联 系 人:韦里俊
  联系电话:0731-85360632
  内网邮箱:wljzmzlyt@hnforestry.gov.cn
  
  湖南省林业厅
  2014年5月6日
  湖南省林业系统依法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
  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工作实施细则
  根据《国务院批转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关于依法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发〔2014〕6号)和《湖南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依法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工作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湘双打办发〔2014〕11号)精神,为规范全省林业系统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以下简称侵权假冒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工作,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产权,提高林业执法公信力,特制定本细则。
  一、组织领导
  (一)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级查处的侵权假冒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负责政务公开的机构协同配合。
  (二)省厅成立由唐苗生副厅长任组长的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厅办公室、政策法规处、保护处、科技外事处、公安局、产业办、种苗站、信息中心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厅种苗站。
  二、总体要求
  (三)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在其职责权限范围内,依法公开适用一般程序查办的侵权假冒行政处罚案件相关信息,公开的案件信息应当准确、真实,接受社会监督。
  (四)侵权假冒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
  三、公开的内容
  (五)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开的案件类型包括本级查处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林木种苗、动植物及其制品案件和侵犯林业植物新品种权案件。
  (六)公开的侵权假冒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内容一般应当包括:
  1、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2、案件名称;
  3、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姓名;
  4、主要违法事实;
  5、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6、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7、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七)涉及国家秘密或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社会稳定的相关信息不予公开。
  因前款规定的理由决定不予公开相关信息的,市州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说明理由报上级机关批准;厅本级查处的行政处罚案件,由承办处室局站按程序报主管厅领导批准。
  (八)公开的侵权假冒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不得涉及以下内容:
  1、商业、科学技术秘密;
  2、自然人住所、肖像、公民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财产状况等个人隐私;
  3、法人及其他组织的银行帐号;
  4、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
  (九)对于涉及植物新品种权权利人商业秘密的案件信息,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事先征求有关植物新品种权权利人的意见,对植物新品种权权利人不同意公开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对外公开。
  案件信息涉及植物新品种权权利人商业秘密的,植物新品种权权利人应事先告知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十)行政处罚决定因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发生变更或撤销的,应当及时公开相关信息。
  (十一)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移送的案件,也须公开行政处罚结果信息。
  (十二)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侵权假冒行政处罚案件相关信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四、公开的程序和管理
  (十三)侵权假冒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应当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行政处罚案件因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发生变更或撤销的,自变更之日或被撤销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十四)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通过门户网站(含各部门政府网站)公开侵权假冒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省厅将通过湖南省林业厅门户网站(www.hnforestry.gov.cn)公开侵权假冒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对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社会影响恶劣的重大信息,可采取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予以公开。
  (十五)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侵权假冒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协调机制,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在信息公开前进行沟通、确认,确保公开的信息准确一致。
  (十六)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侵权假冒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的档案管理制度,确定专人负责保管案件信息档案。档案的内容包括:案件公开的有关规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案件公开的内部审核文书、案件公开信息协调文书、案件公开结果记录等。
  (十七)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履行涉林侵权假冒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的责任和义务。对不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不及时公开或更新信息内容、在公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过程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本级监督部门或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十八)本实施细则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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