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东黎:加大林权纠纷调处力度 实现中方林业又好又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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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1-04-25 1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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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我县林改现状
我县是全省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县,湖南省35个重点林业县之一,共有林业用地154万亩,占国土总面积的71.24%,全县森林面积、森林覆盖率和森林蓄积量分别达到了155.8万亩、61.47%和250万立方米,全县农民人均占有林地面积6.5亩,人均蓄积量近10立方米,林业产业总产值达到4.6亿元,林区农民40%的收入来源于林业。
自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以来,我县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紧扣“多予、少取、放活”的改革方针,积极稳妥地开展了以“明晰产权,减轻税费,放活经营,规范流转”为主要内容的林权改革,实现了“山有其主、主有其权、权有其责、责有其利”的目标,建立了经营主体多元化,权、责、利相统一的集体林权经营管理新机制。截至目前,全县共完成林权发证外业核实149.7万亩,占任务的97.2%,资料输机面积、打证面积、发证到户面积都为140.9万亩,占任务的91.5%,外业核实宗地数15.7万宗,发证7.6万本,纠纷调处率92%,建档率82%。并设立了林业产权交易中心和森林资源评估中心,建立健全了森林资源抵押贷款制度,全县211个村成立了林业理事会。随着集体林权权制度改革逐步深入,转让、租赁、拍卖等林地流转体制也逐步建立并深入人心,吸引了外资企业和经济能人投资造林。
二、导致林权纠纷的因素
自2010年7月19日市林业局对我县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进行核查验收以来,我县林改工作全面进入扫尾攻坚阶段。针对林改扫尾工作存在的难点和疑点,我县多次组织专人进行了全面调研,发现林权纠纷是该工作的最大“拦路虎”,是创建平安中方的“定时炸弹”,严重威胁着我县的稳定。如果处理不及时,不得当,矛盾纠纷将会越演越烈,甚至会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如此,严重背离了林权改革的初衷。据调查,导致林权纠纷主要在以下因素:
1、《林地林权登记核实表》填写不规范。调研中发现,上世纪颁发的“林权证”在填写过程中大部分都是由村、组干部填写,填证人员不专业,随意性大,四至界限填写含糊不清,模棱两可,错登漏登现象时有发生;一些乡镇在换证过程中,甚至出现了将林业“三定”时期“林权证”四至界限标示的“上、下、左、右”和21世纪换发《林权证》四至界限标示的“东、西、南、北”等同起来,照搬照抄。部分技术人员甚至代签、在家划“四至”界限等。
2、人工界桩不清楚或缺失。 “三定”时期,挖沟、栽树、指物为界普遍存在,人立界桩未妥善保管,或已丢弃、或已砍伐,又未及时更换新的界桩,有的山林甚至当时根本未立界桩,再加上时任村、组干部及参加分山的当事人死亡等原因,给林权纠纷调处带来极大困难。
3、山林承包、租赁不规范。主要体现在20世纪80年代时期,当时农民权属意识不够,承包、租赁只表现在口头协议上,有些甚至把租赁定性为买山、卖山;合同内容也填写不规范,四至表述不清,与实际经营范围不相一致,随着时间的推移,经营界限越来越模糊。
4、争占林地建设引发林权纠纷。近年来,随着乡(镇)和公路周围的林地增值潜力的攀升,以往不起眼的林地和公路两侧林地现在成了让一些村民“眼红”的地段,相互争占的现象时有发生,有些林地因当事人双方提供不出相关证据,调处机构无法作出处理,有些林权纠纷虽然进入了司法程序,但仍然无法作出判决。
5、权属不明晰。20世纪80年代有些乡(镇)对自留山、责任山收归集体留下一些历史遗留问题,有些山林虽然权属属集体,但长期仍然由农户在管理。
6、颁证覆盖不全。20世纪80年代,有些乡(镇)只注重自留山林权证的颁发,不注重责任山、代管山、集体山林权证的颁发,给山林权属纠纷调处增加了新的困难。部分农民把耕地、自留地和沙坪植树造林,也无文字界限可以考证。
7、技术把关不严。由于外出打工人数居多,指定委托之人又不完全明确四至界限,且当时天气太热,部分技术干部厌战情绪较高,还有部分技术干部业务素质不够等原因,造成了外业核实资料不精准,以致以后发证错误多,虽经几次整改,但未被发现的错误还依然存在。
8、时间跨度大,林业政策几经调整。距离上次林权发证快20年,林业政策也经过几番调整,而基础工作跟不上,缺乏规范完整的历史资料,留下隐患。
以上这些问题和矛盾如果不及时加以调处和化解,将会直接影响农村社会的稳定,甚至引发更加严重的后果。因此,加强对林权纠纷的调处不仅是为了打好林权换证扫尾攻坚战,更是维护林农的合法权益,确保农村社会的全面稳定,实现平安中方的必经之路。
三、具体应对措施
近年来,县林业局为了加大林权纠纷调处力度,做了大量的工作。一是加强了组织领导。成立了山林纠纷调处办公室,负责人为林业局党组成员,对于影响大、难度大的山林纠纷,领导都亲临现场,组织讨论案情;二是建立健全了各项工作制度和措施。我局制定了山林纠纷信访、收费、档案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做到材料入档规范,有专人保存并输入电脑,按时上报各项报表工作,使山林纠纷工作更加完善;三是加强山林纠调工作法律宣传。充分利用下乡的机会宣传《湖南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并为基层林业站人员举办山林纠纷工作培训班,以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四是要求纠调工作人员以身作责,坚守岗位,实事求是处理各类林权纠纷案件。要求调处人员遵守纪律,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公平、公正处理每一起林权纠纷。
林权纠纷,光靠我局单独努力是无法完全化解的,我们应该认清事情的逻辑性,多渠道入手,从源头抓起,从基层抓起,把林权纠纷及其不稳定因素控制在萌芽状态,做到“及早发现,有效控制,规范协调,依法解决”。
1、健全调处机制,发挥主导作用。建全县、乡、村调处体系,分级负责,分级调处。山林纠纷调处办公室负责全县国有、集体林之间矛盾纠纷调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林权争议,由乡(镇)、村、组调处。争取做到同组内部的林权争议,村民小组内部解决;同村之间的林权争议,村委会协调解决,同乡(镇)之间的林权争议,由乡(镇)牵头调解,乡(镇)之间的林权争议,县协调解决。即村内争议不出村,村村争议不出乡,乡(镇)争议不出县的原则。主动争取争议双方主动协商。从顾全大局出发,做到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尽可能由当事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山林权属争议,当场签订纠纷调解协议书。
2、充分发挥“村规民约”和“三老人员”在调节纠纷中的作用。村规民约只要和国家的法律不相冲突,我们就要利用并发挥好它的作用,使它真正在法律的指引下为调解解决林权纠纷作出应有的贡献。民间调解作为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形式,比较符合我县的实际情况,在林权纠纷调解方面一直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要充分发挥“三老”即老党员、老干部、老同志的作用,请他们参与当地的林权纠纷调解。
3、始终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放在首位。人民内部矛盾激化而导致的群众性事件,都有一个酝酿、发展的过程,都不是简单的、孤立的,因此,这些是与我们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紧密关联的。所以,只有牢固树立一切都是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一切从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这个愿望出发,并且,紧紧依靠人民群众,充分相信群众去处理问题、开展工作。
4、坚持原则,树立法律权威。调处人员处理纠纷一定要遵循相关法律、政策、纪律的原则;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争取协调和协商处理的原则;遵循先易后难原则;遵循 “尊重历史、照顾现实、依法依规、妥善处理”的原则。对林权纠纷的历史遗留问题,通过认真查找历史凭证、认真踏勘争议林地、认真咨询历史证人、认真分析纠纷原因、认真听取不同意见,依照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妥善处理,做到各方满意、不留后患, 抓住有利时机,因势利导,逐步解决山林权属纠纷;面对拖延时间长,涉及面积广,取证难,无法合理调处或者纠调多次失败的林权纠纷,工作人员应尽量引导当事人用法律的权威性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5、继续完善制约制度,加大法律宣传和执法力度。继续坚持技术“终身负责制”,坚持谁负责,谁整改的原则,使林权纠错有人可寻。同时加大林改政策、林业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执行力度,严厉打击黑恶势力,坚决惩治犯罪。对乱砍滥伐、非法收购、非法运输林木、强占他人和集体林地、蓄意破坏林地等案件进行重点打击,发现一起处理一起,确保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顺利完成,维护中方长久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