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玉德:绥宁县林业生态补偿机制的现状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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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5-09-07 1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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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绥宁县林业基本情况和生态补偿的现状
绥宁县是“三湘林业第一县”,林业资源居湖南省首位,是国家林业重点县之一,全县共有林业用地面积348.7万亩,占全县总面积的79.3%,其中有林地298.5万亩,占林业用地85.6%,森林覆盖率达76%,林木蓄积量1526万m3,立竹1.2亿株。全县有1个林业局,25个乡(镇)林业站,8个木材检查站、4个国营林场(所)、1个森林公安局、1个林业检察股、1个林业法庭和6家林工企业,现有职工4500多人。
目前,全县共有森林生态公益林820515亩,其中国家级生态公益林61.5万亩、省级生态公益林20.6万亩,分布在18个乡镇、4个国有林场、1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处、1个采育场,花园阁国家湿地公园正在规划建设。2014年,绥宁县生态公益林国家级补偿标准为16.75元/年/亩、省级补偿标准为14.75元/年/亩、国有林场补偿标准6.75元/年/亩(各级补偿均含护林员管护费1.5元,检查验收、检测、病防、防火等费用0.75元,共计2.25元)。近五年,全县共实施森林抚育12.5万亩,发放国家生态补贴资金1187.5万元。生态补偿政策的实施,推动了全县的生态环境的有效改善,森林结构更加合理,林农收益进一步提高,森林生态效益显著增强。
二、绥宁县林业生态补偿存在的问题
1.补偿意识有待提升。长期以来,社会、市场和群众生态补偿意识普遍薄弱,对生态资源普遍存在免费消费的心理,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也缺乏监督。同时,“生态不经济,经济不生态”的思维也困扰着部分决策。
2.补偿力度有待加强。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受益,谁补偿,谁污染、谁付费”的生态补偿原则在现实中很难落实。比如,我县生态植被恢复费缴纳不足,也没有用在治理上,不利于生态环境的改善。
3.补偿资金投入不足。比如公益林的财政补贴每亩最高17元,最低6.75元,而经营杉木等用材林每亩收入不低于80元,存在巨大的收益差距,不能弥补农民的成本。
4.补偿管理体制有待理顺。重点是生态领域的监测评估力量分散,生态补偿标准体系、生态效益评估核算体系、生态环境监测评估体系建设滞后,无法对我县整体的生态价值、效益与限制发展造成的损失之间的对比作出较权威的测算、论证。
三、建立健全林业生态补偿机制的努力方向
1.争取加大国家生态转移支付力度。争取提高我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的生态补偿标准。将保护生态环境导致的财政减收和发展限制,作为计算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重要因素。争取将国有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由每亩6.75元提高到15元,集体生态公益林提高到30元。继续争取重点支持生物地貌多样化保护等工程和石漠化治理等项目。
2.拓宽生态补偿渠道,培育发展生态经济。一是争取国家主体功能区建设引导资金,支持我县培育发展生态旅游、生态农业、生态文化产业等特色生态经济。二是加快设立生态补偿专项基金。基金渠道可来源于:政府补助,在财政预算安排、国家相关补助、采砂权政府收益、环境保护违法罚没收入等方面安排补偿资金;市场调控,以风景名胜资源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为重点,按照“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提高资源费征收标准;社会层面,鼓励和吸引企业、个人捐赠。三是联合申请建立生态补偿横向转移支付和援助机制。
3.完善生态补偿管理体制。一是完善领导机制,成立领导小组,行使相关职权并出台相关文件,从制度上明确生态补偿各主体的责任和义务。二是成立技术咨询委员会,启动对绥宁县整体生态效益的测算与评估,及时提供动态监测评估信息。三是完善现行党政领导干部绩效考核机制,提高生态环境保护在绩效考核中的比重,对连续三年达不到考核要求的相关部门要问责。要力争在省、市级考核层面,对以我县为主的生态主体功能区域,进行差异化考核,突出对生态环境建设的考核。
4.提高生态补偿意识。党委、政府要提高生态补偿意识,要加强宣传教育力度。让“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受益,谁补偿,谁污染、谁付费”的生态补偿原则深入人心,营造生态补偿人人有责的良好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