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劲松:走林场化经营之路 推动市域林业强势发展

 http://lyj.hunan.gov.cn/ 时间:2009-11-24 17:40 信息来源: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全国推动后,理论界及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改革后的森林经营方式和模式进行了大量地探讨和实践。从宏观上的“法正林”、“森林经营区划”、到微观的“均山分林”等等,都具有较强的理论指导意义。而就市(县)域林业发展而言,我们认为走“林场化”集约经营,是明智而有效的选择。对此,作一些粗浅的探讨和阐述。
  一、浏阳市森林经营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我市共有山林面积28.3万公顷,其中,按功能分:国家生态公益林9.1万公顷,占32.2%,国家已给予补偿6.6万公顷,占国家公益生态林的72.8%;商品林的面积为19.2万公顷,占67.8%。按权属分:五个森工林场和九个乡联营林场共有林地3.55万公顷,其中乔木林3.2万公顷,立木蓄积230万立方米, 每公顷平均72立方米, 毛竹林0.35万公顷,立竹933万株, 每公顷平均2666株;其余则为以“社队”集体所有、林农责任经营的山林, 占87.5%,每公顷平均立木蓄积30立方米、立竹1500株。“林场”山林单位面积的蓄积量与社队山林相比,木材是2.4倍,毛竹是1.7倍。我市“林场”的林分质量远远高于社队的山林,其表原因是森林经营管理水平有较大的差距,而其根源在于森林经营体制和模式的炯异。
  我市以社队或个人为主导的森林经营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对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的关系没有形成共识,林农不管其山林是生态林还是商品林,仍然存在采伐林木状况,对生态林保护不十分到位,对商品林开发利用不十分有序。
  二是责权利不清,个别已经形成旅游核心区的林地,经营者没有取得林木所有权,致使经营者与山主纠纷不断出现。
  三是林木林地流转管证者存在短期行为,重资源变现轻投入经营。
  四是林地产出单一,产出率不高,全市林木每公顷平均蓄积仅45立方米,按照林木年生长率6%计算,每公顷平均产出不到750元。
  五是林地到户后经营分散,集约经营难度加大,特别是商林受到限额采伐控制,每年分配的采伐指标极少,使林农投入林地的积极性受到严重影响。
  六是绝大部分生产单位没有编制经营方案,致使生产带来很大的盲目性,个别编制了经营方案的林场也未按方案要求操作,超计划采伐木材,使经营方案失去了严肃性。
  七是分散经营的经济林,没有形成规模生产,没有创出品牌。
  由于产权不明,名为集体所有、人人共有,实是人人无益;责权利不清,导致无利可图的无人问津,有利可图则哄而食之,甚至不论是商品林还是生态林都先下手为强,等等的一些导致林业效益不佳,林农收益无保障,落后的林业生产关系严重制约着林业生产力的发展。森林经营模式的改革已成共识。
  二、林场化森林经营的具体方式
  分类经营森林,明确和强化生态林和商品林各自的功能和作用,是充分发挥林业的基础性作用和产业支撑功能的有效途径,也是推动林业改革和林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前提。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终极目标是确保国土生态安全的前提下,把林业从计划经济的桎梏中解放出来,充分释放其经济潜能,实现社会办林业。不论是生态林的管护,还是商品林的开发利用,林场作为一个责任单元都是最佳的选择。建立大小不一,形式多样的生态型林场和商品型林场是我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
  1、坚持分类经营,加强生态公益林建设,确保生态环境优美和国土生态安全,使生态林更生态。划分一定比例的山林作为生态林重点建设,是确保森林生态效益和建设秀美人居环境的重要手段,同时也更能凸现林业的经济功能。我市区划生态公益林面积9.1万公顷,占有林地面积的32.2%,建设了1个国家森林公园和11个自然保护小区,完全能确保国土生态安全和森林生态功能,今后生态建设的任务主要是进一步强化和巩固成果。
  一是以大围山国家森林公园为主的生态公园及自然保护小区的建设与保护。大围山森林公园、道吾山风景名胜区、周洛野生植物群落、石霜寺佛教胜地、胡耀邦故居、株树桥华南虎放养区等自然保护小区都要按照主题公园和生态林场来建设。
  二是以浏东公路绿色走廊为主的道路主干道两厢的生态保护与林相提质和以浏阳河风光带为主的河流两岸水库四周生态脆弱区的建设与保护。
  三是加大古树名木保护力度。严禁采挖珍稀保护树种和古树名木,禁止大树进城,切实加强野生树种资源的保护。对生态公益林严格保护,禁止采伐(挖)、征占生态公益林内、河流沿岸、公路两旁的森林、林木、林地等。
  2、以商品型林场经营为主线,明晰产权,集约经营,规范流转,确保收益,推动我市商品林开发利用,使商品林更商品。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深化,林业形势已发生着深刻的变化,林业改革已成为林业工作发展的原动力和出路。要进一步理顺和明晰产权,保护林农的合法权益,就必须深化林业改革。要破解“三林”问题,就必须解决经营规模小、资金投入少、管理经营粗放、林分质量不高、林业产值偏低等突出问题。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提出的“明晰产权、放活经营、规范流转、确保收益”的基本思路,正是解决这些问题的良方。但在改革过程中,切忌孤立的、片面的、机械的对待事物,万万不可为“明晰产权”,片面强调分山到户,一分了之。在确保林农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引入市场机制,放活商品林经营,大力发展非公有制林业,鼓励通过规范的山林流转使山林集中到有资金投入、有能力管理、有技术改造的大户手中,建立大小不一、形式多样的林场,以林场为生产经营单元,舞活森林经营的长龙。今后,我市的28.3万公顷山林就是要建设成百上千个林场,真正实现部门办林业向社会办林业的质的转变。
  一是通过山地流转以租赁、收购等形式,把分散在林农手中的山林,成片集中到在大户手中,建立林场,同时加强对林场主的培训和扶持,增强他们诚实办林业的信心。目前我市已流转山林10万公顷,新建成各类林场130个,聚集社会资金2亿元,其中200公顷以上的林场89家,均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
  二是通过集约和合作社的形式,把松散的林农家庭山林组合成联营林场,以林场为法人机构开展生产经营,各家庭以股东形式参与分红。
  三是鼓励规模林产工业企业建立原材料基地的形式,成立林场,确保企业原材料供应。
  四是提倡在林农自愿的基础上重点林区保留一部分山林建立林场作为村组企业来经营,保障社会公益事业的需要。
  三、林场化森林经营的意义和作用
  一是确立了责权利的法人主体。多少年来,由于林业具有“破坏容易恢复难”的自身特点和人们思想上的束缚,林业一直固守在计划经济的框架内,由最初的“不敢”放开的顾虑,演变为“不能”放开的思维定式。由此,林业都由国家和政府来包办,政府不仅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来植树、造林、绿化,更要花大量的人力、财力、物力来管护,社会对此不予关注,更有甚者肆意掠夺森林资源,以粗放的消耗换取极少的效益,政府的包袱愈背愈重,林业部门也愈来愈费力不讨好。而商品型林场的建立,是按照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建立起来的责权利明确的法人,它将由市场经济的规律来指导行为,就自己的家每个人都会经营打理好一个道理,这个林场的培育与管护,还需要政府和林业部门的过多的操心与经营吗?社会的事该由社会办,政府和部门主要是调控与指导了,这是归于原本,事物自然会“和谐”发展。
  二是形成了集约经营的模式。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第一步是明晰产权,明晰产权很容易走一个极端,就是分山到户,一分了之,就分田到户一样,千家万户来经营林业,从而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你家十几亩,我家几十亩”的散而小的局面。不论是从规模经营,还是资金、管理、技术等方面来说,都不利于林业的发展,只可能导致新一轮的乱砍滥伐和无序经营。而林场的建立,集约化经营将使林业效益成倍提高。
  三是构建了“社会办林”的机制。法人林场的建立,不论是造林、育林、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的防治,还是林区秩序的维护,都将是林场以社会主体的角色来完成,其所属森林、林木、林地,真正实现了社会化经营与管理。
  四、林场化森林经营的政策支撑
  一是以《森林经营方案》为基准,开展林场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方案是商品林经营企业一定时期生产经营的重要依据,是商品林经营者实现可持续经营的基础工作,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具有法定效力。也是林场化经营良性运转的可靠保证。我市将对全市未编制经营方案、面积在200公顷以上的各类林场,采用行政许可的强制方式编制经营方案。今后凡木竹限额采伐、林业生产项目的实施、企业生产管理人员的确定、扶持资金的拨付,一律按照经营方案实施。
  二是与市场需求对接,改革现行采伐限额管理。在严格执行《森林经营方案》的前提下,对木竹经营可适当逐步放开,解决林农因经济利益而争夺采伐指标的矛盾,消除因采伐限额而带来的后顾之忧,调节市场需求。可考虑针对木材采伐,在限额及法律的原则基础上,采取申请制,在各类树种、材种不超过生长量的前提下,放开采伐限制。甚至可以考虑在“谁砍谁造”、“砍造结合”的前途下,推广小块“皆伐”,而采伐计划的下达突破以“材积”为单位,而以“皆伐”面积为单位,最大限度地提高营林单位的经营效益。当然,要注重加强采伐质量监督和迹地还林,确保森林生态安全。
  诚然,林场化经营并不一定是唯一的或最好的森林经营方式,但就县域林业而言,林场化经营模式,确实是现实而有效的选择,我们将在今后的工作中进一步深入研究和探索,我们相信它也必将引导我市林业取得又好又快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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