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第176号提案的答复
湖南省林业局
林字提〔2021〕10号
对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第176号提案的答复
李述初委员:
你提出的《关于建议免征林地规费促进养猪产业转型升级和稳健发展的提案》收悉。6月2日,受省林业局党组成员、副局长严志辉委托,省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处、省国有林和种苗站等有关负责同志前往宁乡与李述初委员见面,一一解答委员提案中的问题,尤其是就公益林调整、生猪养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等情况进行了详细的汇报。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公益林调整问题
公益林是为加强生态保护、依次经林权权利人和县级人民政府申请并经国家或省政府批准划定的以发挥生态效益为主要目的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其所在区域森林生态区位重要或者生态状况脆弱。按照森林法规定,“国家对公益林实施严格保护”,对因各种原因荒芜或受损的公益林,要切实加强生态保护修复,不得一调了之。为加强公益林的保护修复,我省主要做法:一是将所有的国家级、省级公益林纳入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范围;二是所有公益林均安排了专项经费统一聘请护林员进行巡护管护;三是所有的公益林均购买了森林保险,确保因各类自然灾害受损的公益林能及时恢复生态服务功能;四是争取中央资金或安排省级资金对荒芜或受损的公益林开展生态修复。下一步,一方面我们将利用“林长制”改革契机,整合护林员队伍,切实加强公益林的保护管理,以降低公益林荒芜或受损的风险;另一方面将对公益林中生态功能低下的疏林、残次林等低质低效林,组织公益林经营者采取林分改造、森林抚育等措施及时修复荒芜或受损的公益林,以切实提高公益林的质量和生态保护功能。
二、对用于生猪养殖的林地的森林植被恢复费一律予以减免的问题
一是对于实行使用林地备案制度的生猪生产项目不收森林植被恢复。根据国家林草局《关于生猪养殖使用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办资字〔2019〕163号)及湖南省林业局《关于转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生猪养殖使用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要求,对于生猪养殖项目使用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中宜林地的已实行备案制度,即按不改变林地用途、不办理林地审核审批手续、不占用林地定额,只要用地单位将林地租赁合同、项目布局图、使用林地小班因子表和现状图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租赁到期后及时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即可,不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
二是对于生猪养殖使用其他林地的,应依法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根据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占用林地的单位应当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制定”之规定,应依法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当前,我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是省财政厅与原林业厅根据2015年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财税〔2015〕122号)确定的,而且我省的基础征收标准是国家征收标准中的最低标准。根据财税〔2015〕122号“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减免或缓征森林植被恢复费”之规定,我省无权给项目单位减免森林植被恢复费。
感谢你们对林业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湖南省林业局
2021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