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第0040号提案的答复
湖南省林业局
林字提〔2021〕12号
对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第0040号提案的答复
刘祖治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改善林道建设管理推进现代林业产业发展的建议》收悉。自我省国有林场改革实施以来,在各级地方政府的高度重视下,近十年来国有林场林区道路状况有了一定改善,特别是通场部道路硬化已基本完成。“十三五”省交通厅争取28326万元车购税资金,支持我省35个国有林场林区场部建设809公里。林场道路水平已大幅提高,主要办公场所已基本达到“乡乡通”、工区公路达到“村村通”标准。经研究,关于改善林道建设管理,推进现代林业产业发展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对种植规模千亩以上的林业产业,允许修建宽5米的主干林道的问题
林区公路是农村公路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林区人民生产生活物资运输及其出入的重要交通道路。根据国、省有关规定,林区道路属于“专用道路”,在林场改革前未纳入交通行业管理和相关规划,由林区(林场)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根据《林区公路设计规范》(LY/T5005-2014)根据公路服务林业的功能需要,将林区公路分为以下四个等级:一级公路为林区内供汽车快速通行的双车道公路,路基宽度10米或8米,采用60km/h设计速度;二级公路为林区内供汽车通行的双车道,路基宽度8.5米或7.5米,采用40km/h或30km/h设计速度;三级公路为林区内供汽车通行的双车道或单车道,路基宽度6.5米或4.5米,采用20km/h设计速度;四级公路为林区内供汽车通行的单车道,路基宽度4米,采用15km/h设计速度。因此“修建宽5米的主干林道”符合政策标准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六章、第五十二条规定,“在林地上修筑下列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不需要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超出标准需要占用林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的林道包括“集材道、运材道、防火巡护道、森林步道”,其道路修建标准宽度不能超过3.5米,超过部分需要占用林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2021年2月,国家林草局向我局下达了关于征求《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工程设施占用林地标准(初稿)》意见的函,我局就“集材道、运材道、防火巡护道、森林步道路面宽度及路基宽度指标”进行了意见反馈:集材道路面宽度≤5m、路基宽度≤6m;运材道路面宽度≤4.5m、路基宽度≤5.5m;防火巡护车道路面宽度≤6.5m、路基宽度≤8.5m;防火巡护步道路面宽度2.0m、路基宽度3.0m;森林步道路面宽度≤2.0m、路基宽度≤2.5m。该文件采纳程度及实施日期尚未确定。
二、关于主干林道允许进行水泥硬化,不作建设用地另行审批,收取相关费用的问题
关于用地审批的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六章、第五十二条规定,“在林地上修筑下列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不需要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超出标准需要占用林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林区道路超过3.5米部分且需要占用林地,需要先经过省林业局办理林业用地审批,其后再由省自然资源厅办理土地利用审批,方可进行施工。
关于收取相关费用的建议,2018年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等四部委局印发《关于促进国有林场林区道路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交规划发〔2018〕24号)要求结合国有林场林区改革,按照国有林场道路属性类别,分类梳理并纳入相关省道网、农村公路规划。对纳入公路网规划范畴的国有林场道路,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统筹相关道路的建设和养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章、第十八条规定,“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该规定由国家制定,因此占用林地部分需要依规缴纳植被恢复费。
感谢您对林业和草原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湖南省林业局
2021年6月10日